法制网讯 记者 张维 民政部近日就其起草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
在条文说明中,民政部表示,现阶段由于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二元结构的框架结构正在模糊,将来会有更多的农村户籍人口转为城镇户籍人口,城市规模的扩大也会使户籍人口的数量呈现逐渐增加的趋势。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应从实际出发,按照“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原则,根据骨灰安置数量,确定其建设规模。
意见稿明确,城市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求,优先利用荒山脊地,严禁在下列区域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一)耕地、林地;(二)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三)距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四)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的用地内。
意见稿还特别要求,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宜为75%。
意见稿还要求,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清晰、醒目、完善的标识系统。一、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
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所属辖区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当地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
此外,城市公益性公墓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设施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原标题:民政部就《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