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10月29日讯 (记者赵璐)为推动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开展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省有关部门据此制订了《山东省水生态文明城市评价标准》,并已正式发布实施。
根据《标准》,申报水生态文明城市应全部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城市防洪、防潮工程设施应满足GB50201中根据城市等级确定的防洪标准;全面落实《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实行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地下水采补平衡;供水保证率≥9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城市建成区地表水、地下水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体质量要求,城市建成区河道出境断面出境水质达到国家或省考核目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91%;城市建成区内至少有一处省级以上水利风景区;近三年城市建成区内未发生重大、特大洪涝灾害、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事故,无重大违反水相关法律法规的案件;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2%,或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达到16平方米以上。
(原标题:山东将评水生态文明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