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法治化”关系长治久安

2012年11月13日06:39  正义网-检察日报

  陈实

  “党的十八大报告给我印象最深的是,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湖北省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徐汉明说,这是中央第一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

  徐汉明曾参加中央主持的重点课题调研工作。他说,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保障作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

  徐汉明认为,这些提法表明,党的十八大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创新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意义深远。

  他表示,法治是国家机关有效管理与优质服务、社会组织有序管理与优化服务、社区有为自治与优良服务的基本依托。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根本要求,关系到社会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的提升,也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的实现。

  在徐汉明看来,我国社会管理总体形势不错,但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管理难题意识不强;重行政手段,轻法治手段;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重政策应用,轻法治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为社会管理服务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等。这些不足既制约了社会管理创新的深入推进,又同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步伐不协调、不匹配。为此,党的十八大在总结社会管理创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之后,增加了“法治保障”,形成社会管理体制的战略决策。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推进,必须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最终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普遍氛围,普遍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水平。

  (原标题:“社会管理法治化”关系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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