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车祸案应遵循的原则

2012年11月14日06:39  东方早报

  杨戈

  11月10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七师128团境内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辆大客车与一辆面包车在128团境内一道路的十字路口相撞,导致10人当场死亡,另有多名乘客受伤。稍早,10月15日发生在上海的一起交通肇事也造成5死3伤的严重后果。

  此类恶性交通事故,因致死致伤人数多,舆论会十分关注,法庭怎么断案就是个大问题。除了肇事者的刑事责任,相关经济赔偿也是无可回避的问题。此类事故的受害者家庭一般多为普通工薪阶层,个别家庭经济状况可能较窘迫,给付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相关治疗费用是肇事者应尽的义务,也是体现其悔罪诚意的重要情节。此外对伤者以及失去亲人的家庭进行精神抚慰,也是十分必要的。

  那么,法院应如何平衡民事赔偿与刑事量刑的关系呢?

  一是要坚持在法院调解下,各方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一些车祸案件在进入审判程序之前,可能各方已就经济赔偿的金额、赔付方式、责任分担等事宜先期达成了意向,这虽有助于有关谅解协议的最终达成,但还是应在法院调解和见证(出具民事调解书或记入法院庭审笔录)的基础上,由当事各方履行有关承诺等事宜。因为以往的案例中不乏先期达成协议,最后不履行,乃至还需要进行索赔诉讼的情况。所以,赔偿协商有必要在法院的调解下进行。

  二是要厘清肇事者(被告人)赔偿的“动机”。按刑法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车祸肇事者,一般在事故中都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由其承担主要赔偿是应该的,也是必需的。所以法官要向被告明确:给付受害者家属赔偿金的行为,并非是在以金钱换取减少刑期,因为肇事者对被害人的家庭所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经济赔偿只是悔罪的表现。肇事方由家属代向受害方登门拜祭、探望,是必要的礼节。通过媒体公开道歉并取得公众的谅解也不可或缺,这样还可以起到警示大众、预防犯罪的作用。

  三是应防止受害方漫天要价。受害者本人及家庭遭受的心灵创伤值得同情,由此蒙受的经济损失也是有目共睹的,因而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赔偿。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应防止受害方以出具谅解书为条件向肇事方漫天要价,毕竟肇事者个人和家庭不应满足被害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如何把握赔偿标准呢?法院应在调解过程中参考以往案例的赔偿标准,并结合肇事方的经济实力提出合理的参照标准。对于受害方的无理要求应予以制止和教育,必要时可考量被告人初次过失犯罪、年龄较轻等因素,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罚,以杜绝受害方“敲竹杠”的做法,也可纠正民众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经济赔偿的错误认识。

  法院审判交通肇事案时做到以上三点,才能更好地发挥法律的教育、指引功能,体现法院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系司法工作人员)

  (原标题:法院审理车祸案应遵循的原则)

分享到:
保存  |  打印  |  关闭
  • 新闻新一届政治局常委15日与记者见面
  • 体育NBA全明星票选名单出炉:热火5将 火箭4人
  • 娱乐央视王志安否认停职 曾为虐童者辩护
  • 财经油价下调窗口今日开启 明晨或下调
  • 科技京东证实完成新一轮融资 估值72.5亿美元
  • 博客黑龙江鹤岗暴雪(图) 揭秘日本剩女生活
  • 读书悄然隐身:历史上不为人知的女叛徒
  • 教育为当北大硕士连考9年 中国教育盛典
  • 育儿男童在广州地铁车厢当众大便(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