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13日讯 记者韩乐悟 国家林业局起草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前正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按照湿地的重要程度、生态功能、价值等,划定国家重要湿地和地方重要湿地。符合国际湿地公约标准的湿地,可申请指定为国际重要湿地。
据介绍,意见稿涵盖了湿地保护必需的基本制度内容,如湿地保护规划制度、补水制度、湿地恢复制度、有害生物防治制度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湿地征占许可制度。
意见稿规定,工程建设确需征收或者占用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国家湿地公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其组织论证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根据意见稿,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结束一年内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恢复或修复;确需征收或者长期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
就湿地规划制度,意见稿规定:国家林业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和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调整或者修改。
就补水制度,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保障湿地最低生态用水需求。
意见稿还规定了林业部门防治外来生物入侵的职责。按规定,湿地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的具体工作。
虽然部门规章与国家条例的效力不可比。但除了地方立法,在国务院主管部门层面,湿地保护的许多基本制度还是首次专门明确。这对湿地保护无疑是好事。比如征占许可制度,一位保护界人士评论说,“这个太重要了。以后搞工程或因其他什么原因征占湿地,要得到允许,知道到哪个部门去审批了。”
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林业局“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同时,农业、水利、国土、环保和海洋等部门分别负责相关湿地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即使国家林业局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如期出台,湿地保护显然也不能靠“单枪匹马”。国家林业局有关人士表示,他们迫切盼望国家条例的出台,并将进一步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共同推动。力争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我国的湿地。
(原标题:-标题--> 征占湿地要经过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