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食品安全论坛纵论“舌尖上的危害”

2012年11月14日06:59  法制日报 微博

  本报记者肖黎明

  《法人》记者伍洲奇

  面对形势依然严峻的食品安全形势,如何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转变政府监管职能,通过法律手段保障食品安全?11月11日下午,在湖北武汉举行的由农工党中央社会服务部和农工党湖北省委会主办、法制日报社所属《法人》杂志协办的“食品安全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专题论坛上,来自政府监管部门、科研机构、高校的专家们对此纷纷支招。

  “食品安全监管与企业社会责任”专题论坛是第24届国际科学与和平周活动之一。第24届国际科学与和平周活动由农工党中央、国际科学与和平周中国组委会和农工党湖北省委会共同主办,法制日报所属《法人》杂志作为唯一媒体主办单位参与此次活动。

  农工党中央三年提案建议完善食品安全监管

  农工党中央社会服务部副部长张庆伟在论坛上致辞指出,虽然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陆续出台修改,但食品安全问题远没有从人民关注的视野中消失。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越来越关注,对食品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加,农工党中央一直以来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积极调研,不断提出来有分量的议案和建议。

  据他介绍,农工党中央近年来多次提出关于食品安全的提案和建议。如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农工党中央提出关于“全面提高保障水平”的提案,2009年提出了关于“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2011年又提出了关于“创新监管体制机制,确保食品药品”的建议,这些提案和建议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得到新闻媒体的广泛宣传报道,为提高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农工党湖北省委会副主委杨少杰在致辞中提到,今年6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大食品安全力度的学习》的通知,首次明确将食品安全纳入到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指标,对于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实行一票否决。

  杨少杰分析说,国务院的这个决定,足以让地方的官员在评优创建当中把食品安全放在更重要的位置,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的问题有了一个量化的评价,但问题在于纳入政绩考核只是行政监管的一部分,也只能解决部分问题。一些地方领导处于保护本地企业的目的,不惜隐瞒和压制事件,这种现象比较多见。因此,需要有公众、媒体和社会组织广泛有序的参与,会聚社会各方的力量,形成食品安全强大的社会合力,更常态和更重要的监督是大力支持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强化落实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及义务

  论坛上,湖北经济学院教授曾翔云以餐饮企业为例,阐述企业社会责任缺失是有其原因和逻辑基础——片面追求商业利润、餐饮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消费者与人为善的心理、行业协会自律不够、甚至媒体监督功能缺失,这些都成为我国餐饮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党委书记李丹平则指出,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履行好法律义务。他指出,企业需要承担三个方面的社会责任,一是提供安全食品的责任,二是如实提供食品安全信息的责任,三是遵循良好操作规范,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同时,企业要切实履行好九个方面的法律义务:一是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凡是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二是执行索票索证制度、确保合法;三是执行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制度;四是不安全食品停止经营制度;五是积极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的体系,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六是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七是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八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九是对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行政刑罚和消费者民事自主救济的立体保护网络

  相应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但食品安全问题为什么没有得到根本性治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吕琳在报告中分析了政府分段式管理和管理中存在“真空”:从世界范围来看,在食品安全问题上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难题,那就是监管的碎片化,这是公共事务管理当中普遍面临的问题。

  对此,她指出,政府不但要尽其责,更要在食品安全监管中转变职能。政府要改革监管模式,参照西方国家将分段式管理为主转化为品种监管为主,将食品分类,实行不同种类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的管理,实现无缝对接。同时,重视市场手段来完善监管模式,变惩处式监管为服务型监管。

  另据统计,2011年全国司法机关共侦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5200余起,抓获7000余人,28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缓。但纵观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在民事司法救济途径上几乎没有出现有影响力的案件。

  农工党湖北省委会副主委杨少杰认为,面对制假、售假的食品企业,或者购买到不合格的食品,消费者有权在未启用刑事处罚程序前自主启动民事司法救济程序。但无论是三聚氰氨事件还是别的食品安全事件,其中的民事诉讼要么没有体现,要么频频地受阻。

  他建议,对于食品安全事件不能盲目地依赖行政和刑罚手段去解决,并且善后小组也不可能包揽一切。比如像食用有害食品的损害赔偿,出现的情况千差万别,用单一的标准决定赔偿就不符合基本事实,但这类问题正是民事司法救济程序所擅长的,它可以公平、公正地处理食品安全案件,通过原被告之间对举证、质证、辩论和陈述,最终由法官作出一个可以期待的判决。而且,通过司法判决所产生的法律效力,比行政确定的赔偿更有参照性、更贴合实际。因此,现实中大量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食品安全事件,无论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都可以让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达到自我权利救济。这样一来,政府可以不需要动用行政力量和大量的行政成本来进行处罚,就足以让生产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得到应有的民事惩处,甚至巨额的经济赔偿可以直接导致其破产倒闭。

  (原标题:-标题--> 食品安全论坛纵论“舌尖上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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