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六种错要接受“告诫谈话”

2012年11月14日07:19  解放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孙刚 通讯员 宋国梵)市卫生局昨天透露,本市建立起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医疗机构出现六类差错事故或隐患将被“告诫谈话”。

  《上海市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实施细则》日前下发,规定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若发生“一级、二级医疗事故并承担完全责任”、“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擅离职守等,造成相当于二级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以及“发生造成较大社会不良影响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安全隐患”等6种情况,将被“告诫谈话”。经告诫谈话后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到位,卫生行政部门将对相关医疗机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

  (原标题:犯六种错要接受“告诫谈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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