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家长”为“孩子”求轻判

2012年11月14日07: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省内首个“代理家长”为涉罪未成年人出庭辩护

  本报讯 (记者杨博 通讯员杜楠)昨日,记者从佛山市高明区法院获悉,近日广东首例由“代理家长”担任法定代理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该院不公开审理。由于母亲要在家乡照料患病的父亲,17岁重庆籍男子小杨(化名)的两位家长均不能到庭参与庭审。在法院安排下,有多年为未成年人维权工作经历的李永雄作为小杨的“代理家长”出庭为其辩护。

  据权威部门证实,这是自今年10月佛山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以来的首次庭审实践,也是该项制度在广东省内首次实践。

  全市80人被聘为“代理家长”

  11月8日,高明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宗未成年人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涉罪未成年人小杨今年17岁,重庆人,因在今年7月中与多名同乡殴打他人而被起诉。法庭上,与代理律师坐在一起的是一位特殊的“代理家长”李永雄。

  此前,李永雄与跃华中学副校长李明泉、高明义工协会秘书长关婉飞一同受到高明区法院推荐,成为佛山全市80名受聘的“合适成年人”之一。

  庭上,和李永雄已不陌生的小杨不时与辩护人席位上的“代理家长”进行眼神交流。李永雄当庭表示,小杨生长在一个穷困家庭,父亲终年患重病。而小杨为了减轻父母经济压力,独自到佛山打工,远离父母监管,受人唆使,才走上犯罪道路。李永雄随即向主审法官提出:“希望法院考虑他是初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小杨接受庭审前一周,李永雄在看守所第一次见到小杨。这次见面后,不懂重庆话的李永雄专门找来重庆籍朋友帮忙列了一份与小杨母亲谈话的提纲。随后,他专门写下小杨情况的书面报告呈送给法官,并在庭审时出示给检察官,作为量刑参考。

  名词解释:“代理家长”

  2011年佛山全市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缺席率高达87%。

  “代理家长”制度的正式名称是“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或者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在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并履行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代理家长”有权对讯问笔录或庭审记录进行核对确认,还可对办案人员侵犯涉罪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或不适当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原标题:“代理家长”为“孩子”求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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