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依法撤销缓刑收监

2012年11月14日11:11  中安在线 微博

  淮南新闻网讯 日前,一名男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三次警告后仍不改正,经司法机关建议,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这是淮南市首例因违反社区监管规定被撤销缓刑的案件。

  2011年7月20日,家住潘集区架河镇的苏某与其父亲产生矛盾,想外出打工但没有路费。当天中午,苏某与朋友王某来到自己家中,趁其父亲不在家,二人一起用菜刀等工具撬开其父亲的桌子取钱,苏某的侄子看见后上前制止,苏某不听劝阻,用手卡住其侄子脖子,进行暴力威胁,当场将桌子内500元现金抢走。苏某的父亲回家后得知这一情况,便向警方报案。苏某、王某当天被民警抓获。

  潘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考虑到本案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而且,苏某的父亲及其所在村委会都要求法院对苏某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抢劫罪对苏某、王某判处缓刑,其中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苏某不仅不按照规定参加教育学习活动,而且还多次参与赌博,未经批准擅自外出,经潘集区司法局多次警告后仍不改正。2012年9月25日,潘集区司法局认为苏某违反社区监管,继续进行社区矫正有较大风险,建议法院对苏某撤销缓刑。随后法院审理认为,苏某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遂依法对苏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接着,法院与潘集区司法局、潘集公安分局相互配合,11月10日,将逃到广州的苏某押回淮南,收监服刑。

  据潘集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介绍,本案是淮南市首例因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被法院撤销缓刑的案件。法官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过失性犯罪案件,法院根据此类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行为人多数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这样不仅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融合,体现出法律的人文关怀,而且还能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当然,行为人被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后,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规定,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珍惜和把握法律所给予的机会,否则就可能落得像本案苏某一样的结局。(冉韬 周雷)

  (原标题:三次警告仍不改正 依法撤销缓刑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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