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17日, 67岁的余女士遭遇了一次悲催的出国游。
在13天的埃及、土耳其游轮风情之旅中,余女士在旅游的第三天遭遇了抢劫,随身的现金、护照都被抢走。
更可悲的是,余女士随身携带的,治疗自己糖尿病的药物也被抢走。
因为没有药物,在接下来几天的旅程中,余女士不能吃饭,还挨饿被迫随团游。她的身心受到了很大影响。
8月6日,余女士一纸诉状将承包她旅行的中国国旅(宁波)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诉至宁波鄞州法院,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旅行社以遭遇抢劫和旅行社行为无关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款。
鄞州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后,没有当庭宣判(本报9月13日N5版曾作报道)。
昨天,鄞州法院做出了判决。法院认为,旅行社调解行程是比较常见的,但应先征得游客的同意。而余女士是在抢劫后,才提出自己反对变更行程,因此不能作为旅行社的责任。
由此判定,余女士被抢夺与行程调整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还认为,因旅游费用为整体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餐饮费、住宿费、旅游景区费用等,无法分清。在余女士被抢夺之后,因办理证件耽误了部分行程,但住宿费及餐饮费均已实际发生,之后参加了在埃及的所有行程,未能参加赴土耳其的旅游行程而返回国内,但交通费亦已产生。
最终,鄞州法院酌情判定旅行社返还余女士旅游费用3000元。
(原标题:游客出游遭劫索赔四万 法院判赔三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