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和谐矿区建设标准试行

2012年11月14日17:18  北方新报 微博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和谐矿区建设,转变矿业发展方式,解决好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矿山开采与矿区民生的关系,推动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维护矿区社会稳定,促进矿区和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地关系和谐型新矿区,依据和谐矿区建设实际,特制定我市和谐矿区建设标准如下:

   一、合法办矿、规范管理、守法经营

  1、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证照齐全,遵纪守法。四证(六证)齐全,税费不欠。尊重民俗,按设计方案开采。

  2、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和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切实转变矿业发展方式。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执行矿山建设验收制度。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重要饮用水资源保护区和原始林区等生态环境保护区一定范围内新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已有矿山要逐步退出。严格执行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限制在基本草原划定区及天然次生林区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划定保护区、地质公园等要对重要矿产地合理避让。

  3、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认真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等。具备健全完善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和保障措施。

  4、积极加入并自觉遵守《绿色矿业公约》,制定有切实可行的绿色矿山建设规划,目标明确,措施得当,责任到位,成效显著。

  5、推行企业健康、安全、环保认证和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实现矿山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开展生态矿山、绿色矿山、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矿山建设,积极申办环境友好型矿山企业、循环经济示范型企业、工业旅游示范企业和矿山地质公园。

  6、不发生严重违法事件。

  二、节约集约、节能减排、科学办矿

  1、按照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设计,要较好地完成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指标,技术经济水平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行列。一是,资源利用率达到矿产资源规划要求,矿山开发利用工艺、技术和设备符合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淘汰技术目录的要求,“三率”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二是,节约资源,保护资源,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资源利用达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倡矿产资源的集约化开采,鼓励采取提高资源整合的方式实现规模化开采(要包容性并购,不要驱赶式并购)。

  2、积极开展节能降耗、节能减排工作。节能降耗达国家规定标准。采用无废或少废工艺,成果突出。“三废”排放达标。矿山选矿废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0%以上或实现零排放,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

  3、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革新,矿山企业每年用于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不低于矿山企业总产值的1%。不断改进和优化工艺流程,淘汰落后工艺与产能,生产技术居国内同类矿山先进水平。重视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矿山企业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显著。

   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到位

  1、认真落实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矿区及周边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

  2、制订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目的明确,措施得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水平明显高于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本区域平均水平。重视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3、矿区环境优美,绿化覆盖率达到可绿化区域面积的80%以上。

  四、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到位

  1、严格落实土地复垦方案的编报审查制度,明确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进度,对土地复垦费用作出合理安排。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

  2、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设计、开采各阶段中,有切实可行的矿山土地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与措施,并严格实施

  3、坚持“边开采,边复垦”,土地复垦技术先进,资金到位,对矿山压占、损毁而可复垦的土地应得到全面复垦利用,因地制宜,尽可能优先复垦为耕地或农用地。

   五、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到位

  1、有良好的企业形象。

  2、矿山在生产过程中,及时调整影响社区生活的生产作业,共同应对损害公共利益的重大事件。

  3、与当地社区建立磋商和协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各类矛盾,社区关系和谐。矿山企业要优先安排被占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及子女在本企业就业,企业设立之初要提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用工计划和岗位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要提前组织培训,先培训、后就业。建立提高被征地、受影响的矿区农牧民生活水平均长效机制。允许被征收或征用土地、草牧场环境受损的农牧民以土地、草牧场环境补偿费入股矿山开发,鼓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持有新建矿山一定比例的股份,所得收益主要用于改善矿区民生。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将被征地和受影响农牧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体系。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劳务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苏木乡镇、嘎查村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现矿区农牧民共同富裕。要做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理财教育工作,避免农牧民因滥用一次性补偿款而产生新的社会问题。

  4、征地补偿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征地区域的上限执行(不赞成超标准补偿,避免攀比上访)。青苗、地上附着物和地质勘查等工程临时使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各地区根据实际确定并公布实施。征地程序不履行、补偿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土地。涉及农牧民搬迁的补偿标准,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当地实际制定,确保搬迁农牧民居住及长远生产生活有保障,水平有提高。

  5、探索提高农牧民收入的有效途径。鼓励矿山企业捐助资金发展社会事业,对于主动投入完善矿区周边农村牧区基础设施,改善教学和医疗条件,救助孤寡老人、贫困居民和失学儿童,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矿山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6、强化矿山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明确矿山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矿山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念,增强其落实节约资源、节能减排、保护环境、保护生态、尊重农牧民利益等社会责任。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措施到位

  1、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矿山安全措施要与矿山设计、施工和开采同步进行,矿山安全设施齐备,安全生产制度完善,制定了矿山安全生产应急处置预案。

  2、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大矿山安全生产的巡查监管力度,及时排查各种安全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矿工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

  七、抓好企业文化建设

  1、企业应创建一套符合企业特点和推进实现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指企业在长期生产实践中所创造、所形成具有本企业特色的精神财富,是包括价值观念、思维方式、经营思想、群体意识、行为规范、组织风格、厂容、厂貌标识的一种综合体,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价值观,它内在地产生于自身,得到全体管理者和员工的认同和维护,并随着企业的发展而日益强化,最终成为企业进步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动力源泉。

  2、拥有一个团结战斗、锐意进取、求真务实的企业领导班子和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3、企业职工文明建设和职工技术培训体系健全,职工物质、体育、文化生活丰富。

  4、不断提炼成熟的企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本次和谐矿区建设标准(试行)由呼伦贝尔市和谐矿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标题:呼伦贝尔市和谐矿区建设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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