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伤了乘客 获刑七个月

2012年11月14日17:20  新安晚报

  本报讯 无营运证载客已属不对,还对乘客大打出手,昨天,这名出手伤人的黑头车主韩某某栽了,庐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4月26日15时许,车某搭乘韩某某驾驶的小轿车(无营运证)前往北一环路财富广场。当车行至财富广场对面时,两人因目的地和车费问题发生争执,争执中韩某某用手打车某的面部,致其鼻子受伤流血。车某遂打电话报警,韩某某则驾车载着车某继续行驶。当车行至常青派出所门口时,车某下车向公安民警说明情况。很快,公安民警将韩某某控制,后移送亳州路派出所处理。经鉴定,车某鼻骨、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车某经济损失5600元。

  韦晓鹰 王鹏 本报记者 袁星红

  (原标题:打伤了乘客 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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