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吴亚东 近日从福建省财政厅获悉,为进一步健全福建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所在地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财政转移支付能力,福建省财政厅下发了《福建省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办法》。该办法按照国家和福建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对福建省内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因保护生态环境承担的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并通过对相关生态环境指标的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调动全省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办法,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涉及民生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补助的范围包括《福建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以及属于福建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范围的县(市、区)。补助办法亦有所区别:在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资金分为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和生态保护激励资金两部分,各占50%权重;对局部禁止开发的区域,补助资金按照纳入补助范围的局部禁止开发区域面积和个数计算确定,已纳入限制开发区域补助范围的县(市)不重复补助。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扣减补助资金的30%。
同时,该办法对纳入补助范围的限制开发区域涉及县(市)与福建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开发对口帮扶县或者其他沿海发达市、县(区),通过设立“飞地”产业园等形式发展“飞地”经济,符合生态环保要求并已产生财政收入的,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限制开发区域涉及县(市)通过年终结算从对方分回的地方级税收比上年增加部分,每年按照5%的比例给予奖励,封顶300万元。
(原标题:福建省建立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