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出台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

2012年11月15日06:49  东方早报

  早报讯 昨日《重庆日报》全文刊载了《重庆市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这是该市第一部国家安全工作政府规章,于今年4月10日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一)驻外人员有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策反、收买嫌疑的;(二)驻外人员在境外擅离职守、滞留不归或者参加邪教组织的;(三)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四)国家秘密被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窃取、刺探的;(五)国家安全受到侵害的其他情形。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其所在单位在报告国家安全机关的同时,还应实施危害评估,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根据《规定》第二十五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消除危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并可提请有权机关给予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叛逃或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所在单位未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的;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所在单位未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的;举办重要的大型国际会议、大型涉外活动未向国家安全机关通报的。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勇在接受该报专访时表示,规定至少具有以下七个“亮点”:一是规定执法安全措施,保守国家安全机关秘密;二是明确国家安全“行前教育”职能,防范出国境人员“背我向敌”;三是明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审批范围;四是明确国家安全职权保障措施,为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任务提供基本通行便利;五是明确国家安全机关邮路安全监管介入的方式,规范权力运行方式及效果;六是适应新形势,增设对单位的处罚;七是增设罚款权,完善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种类。

  王勇在谈到立法背景时称,重庆作为中西部唯一直辖市,历来都是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敌对势力渗透、窃密的重点目标。近年来,随着重庆对外开放不断加大,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境内外各种敌对势力实施渗透破坏、情报窃密等活动也更加频繁,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需要一部规章制度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

  (原标题:重庆市出台实施国家安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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