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管理不可以言代法

2012年11月15日06:59  法制日报 微博

  张建田

  上个世纪50年代,担任国防部长的彭德怀同志到东海前哨一个炮兵阵地视察,向陪同的炮兵团长问起火炮的出厂年号、国外最新式常规火炮的性能时,该团长竟然回答不上来。当彭总看到部队的弹药库修筑在阵地前沿,结构不符合战备要求时,更是怒不可遏:“你们正坐在敌人只需要一发炮弹就能送你们升天的地方,把这个库房拆了重修,我一个月后再来检查!你这个团长,撤职!送军法处!”当日吃晚饭时,彭总发现炮兵团长没来,就叫人把他请来。彭总拉他坐在自己身边,说:“我今天又说了错话,向你道个歉吧!……不该说要把你撤掉,送军法处。其余的都对!当然,你认为不对的,可以批评我,不能赌气不吃饭呵!”说着,彭总为团长夹菜盛饭,此时的团长泣不成声,周围的人也热泪盈眶,感动不已。

  在一些军事题材的影视作品中,我们时常可以看到“军法从事”的事例。据考证,“军法”一词最早出现于周朝,《周礼》中有“令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的记载,其中的“军法”,实指军队组织编制法。但此后绝大多数古籍中的“军法”一词,实际上等同于军事刑法。早在春秋时期,齐国、晋国的军队就曾以“军法从事”斩杀过“后期者”。战国之后,“军法从事”就成为军队惩处军事犯罪的同义语了。在我军历史上,被“军法从事”者不乏其例。最有代表性的莫过于1937年10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毛泽东同志的亲自过问下,“根据党和红军的纪律”,对原抗日军政大学第6队队长黄克功杀人案进行审理,最终被处以极刑。

  在特定的战争环境中,上级首长为了严明军纪,下令惩处违法部属并无不当。然而,随着国家和军队法制日益健全,作为党领导下的新型人民军队,在军事法制逐渐完备、不断强调依法治军的情况下,各级领导的言谈举止就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时至今日,在一些基层部队中,有的干部不管条令条例如何规定,对部属动辄扬言“不听我的,给你个处分”,导致官兵关系紧张,影响部队稳定安全。个别单位为了使过多、过滥的惩戒有“根据”,还制定了不少“土政策”、“土规定”,设置了数目繁多的处分名目,甚至对官兵滥施扣工资、津贴和罚款等经济处罚手段。这些做法,既违背条令条例,又破坏条令条例的严肃和权威,实不足取也。惟愿我们各级领导从彭老总的“道歉”中得到启迪,在管理部队过程中,增强法律意识,坚持言之有信,言之有据,真正做到以理服人、以法服人,使我们的官兵对“军法”产生应有的敬意和信赖,提高部队的凝聚力。

  (原标题:部队管理不可以言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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