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宝仓 高明
“我销售棉被时也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呀,公安机关咋将我作为犯罪嫌疑人刑事立案呢,嫌犯的帽子压得我喘不过气来。”8月29日,河南省鹤壁市某单位服务社的职工靳海祖到鹤壁市淇滨区检察院控申科申诉时说。
据靳海祖说,2月份,鹤壁市淇滨区民政局从其工作的鹤壁市某单位服务社订购了500条棉被,作为救灾专用被,每条11元,货值共5.8万元。靳海祖作为单位经办人员分两批从安阳采购棉被,第一批采购了200条,第二批采购了300条。其中,第一批采购时有产品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合格产品。第二批采购时,虽然供货商没有提供检验报告,但是他们说第一批的产品检验报告仍然可以用。
6月25日,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抽样检验,称该批棉被属于不合格产品。淇滨区民政局得知棉被质量不合格后,要求换货。6月28日,靳海祖已将棉被退回厂方,要求换货,厂方也同意换货。然而,在调货期间,7月5日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该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8月9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靳海祖立案侦查。
“我服务社仅是联系供货的中间商。厂方提供有技术质量监督证书。棉被既不是我服务社生产,我服务社销售时也不知道该批棉被不符合质量标准,公安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有销售伪劣产品故意的情况下将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立案,我不服。”靳海祖满腹委屈,他希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
控申科的检察官当即将靳海祖的申诉材料转到了该院侦查监督科审查。主办该案的检察官李红香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靳海祖有犯罪故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9月24日,公安机关向该院说明了立案理由,称接到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移交的靳海祖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的材料,根据材料证实涉案价值5.8万元,经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存在销售伪劣产品的事实。
李红香认为,现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在接受鹤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移送该案前,靳海祖已经向淇滨区民政局出示了棉被质量合格的产品检验证明,说明靳海祖主观认为棉被质量是合格的,公安机关不应以事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不合格鉴定,来推断靳海祖犯罪故意。
10月10日,淇滨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经研究,于10月22日,作出了撤销案件的决定。
“谢谢你们维护司法公正,使我摘掉了嫌犯的帽子。”10月29日,靳祖海专程到淇滨区检察院向办案人员致谢。
(原标题:“嫌犯的帽子压得我喘不过气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