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安徽11月15日电(通讯员 陈润斌)被告人李某案发前任滁州市一农村合作管理中心副主任,日前,被告人李某涉嫌受贿一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0年半。
据查,2008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担任滁州市某新农合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的财物共计11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某退清了全部赃款,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多次受贿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贿赂, 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滁州一新农合管理中心副主任受贿11余万获刑10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