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银行仍采取“全额罚息”

2012年11月15日14:39  新闻晚报

  □据北京日报报道

  透支17万元,4年半未还,因银行“全额罚息”利息和滞纳金竟高达30余万元。近日来,银行“全额罚息”的做法引发争议,业内专家认为,各家银行对信用卡罚息偏重,全额罚息的规定不合理,信用卡滞纳金大大超过本金。昨日,记者从北京各大银行了解到,包括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目前均未实行“全额罚息”,欠款容差在10元以内的不用支付利息。

  所谓的信用卡 “全额罚息”,是指持卡人当月没有全额还款,银行将对全部透支款项从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收取每日利息,直到本息全部还清。

  各家银行采取的这种 “部分还款,部分计息”的方式,意味着信用卡持卡人只用对未偿还的部分付息。但是在调查中,记者发现部分银行仍然采取“全额罚息”方式。

  某大型银行工作人员表示:“欠款金额在10元以内,我行视同您是全额还款,没还部分将会进入下个月的账单中。欠款金额要是超过10元的还款容差,就会按照全额计息。从银行入账日开始计收,每日按照全额的万分之五收取利息。 ”这位客服举例说:“如果消费10000元,就算您在免息期间还了9989元,虽然只差11元没缴上,还得按照10000元的万分之五缴纳利息。 ”

  针对消费者的质疑,有银行业人士表示,全额罚息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银监会规定。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全额罚息是国际惯例”是偷换概念。 “利息就是利息,对没有还的钱收取利息是天经地义的,但中国的银行对持卡人已经还过的钱仍收取所谓 ‘罚息’是不对的。 ”郭田勇称,利息不是“罚”的,更不应该“全额罚息”。信用卡的目的是鼓励消费,“全额罚息”违背了这个初衷。

  (原标题:部分银行仍采取“全额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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