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浙江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受贿案宣判

2012年11月15日16:28  法制日报 微博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严明 彦剑

  备受关注的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系列案最后一名被告人赖顺银的受贿案11月14日在海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原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科长受贿案一审获刑十一年

  2012年9月21日,海盐法院对原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科长邰林森受贿一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邰林森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赃款人民币60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海盐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邰林森在担任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科长、科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索取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鉴于被告人邰林森具有自首情节,并退出了全部赃款,当庭又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诉判决。

  原浙江省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受贿案一审获刑十二年

  2012年11月2日,海盐法院对原浙江省海盐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兼县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姜家平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审理,并于昨日作出宣判。被告人姜家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赃物“欧米茄”(OMEGA)手表1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590500元、港币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海盐法院一审查明,2002年至2010年,被告人姜家平在海盐县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科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采矿许可证办理、采矿权审批、矿山日常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600500元、港币3000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综上,海盐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诉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姜家平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原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受贿案一审获刑十三年六个月

  2012年11月1日,海盐法院对原浙江省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赖顺银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审理,并于今日作出宣判。被告赖顺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人民币976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海盐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赖顺银在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12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被告人赖顺银认罪态度较差,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原标题:原浙江海盐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受贿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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