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段连发 李慧来 11月7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进行宣判。被告人王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1万元。其他13名同案被告分别因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处1年至8年有期徒刑。
王鑫,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2010年12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锡林郭勒盟正蓝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2月31日批准逮捕。2012年8月22日,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共历时9天。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开始,被告人王鑫纠集被告人马树、孙继文、王坤、刘志强、巴图吉雅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非法控制正蓝旗黑城子示范区部分地区的采沙业、采石业和蔬菜交易批发业,期间有组织地实施了多起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该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治安秩序。
(原标题:锡林郭勒盟首例涉黑案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