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热线(记者孙吉)11月6日,本报刊发了《清水河县:“中国公路”车辆不挂牌上路巡查,工作人员还砸货车?》的报道,对于清水县“中国公路”车辆不挂牌上路及货车司机反映巡查工作人员打砸货车一事进行了报道,此事引起相关部门以及读者的高度关注。
另外,稿件中,对驾驶悬挂“中国公路”字样的无牌照车辆的人员无法向执勤交警提供车辆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一事也进行了报道。根据《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凡安装示警灯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并随车携带。
对此,内蒙古自治区交通厅高度重视,并立即责成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就报道中涉及“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近日,记者再次来到清水河县交通局进行追踪采访,清水河交通局办公室人员给记者出具了一份“内蒙古虹云路桥工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清水河分公司‘关于对崔某、侯某解雇的决定’”。
“决定”中称:公司接清水河县公路段对崔某、侯某在工作期间暴力行为的调查,经段有关领导和公司领导对当事人的询问,查实两名同志确有暴力行为。经公司决定,对这两名同志解除劳动合同。
(原标题:“中国公路”车辆不挂牌上路巡查续:两名砸车人员被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