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只要有法可依 企业仍可扣减员工工资

2012年12月08日08:32  金羊网-羊城晚报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后,员工违规也不会被处罚? 记者追访得知———

  企业可扣工资

  只要有法可依

  

  羊城晚报记者 杨辉 通讯员 粤仁宣

  11 月29 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下称条例)获得通过,条例规定广东省禁止企业对员工罚款。不少企业开始疑惑:“是否以后员工上班迟到被扣钱,企业就是违规了呢?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根据条例,企业虽然不可以再对员工罚款,但仍然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扣减员工工资。目前广东省和各市工资支付条例,均支持企业合法扣减工人工资。而深圳的立法则规定,企业对员工拥有经济处罚权。

  误解:迟到早退不能扣钱

  纠正:依法扣工资可免责

  “广东劳动保障条例规定企业不得对员工罚款, 那我想上班就上, 不想上就不上,太爽了,看公司还敢扣我钱不! ”广东某环保企业工人小黄看到条例出台的新闻后,十分激动。

  某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李先生则认为:“企业不扣迟到早退费用,有些人每天十一点才上班, 下午四点下班。如果不能扣钱了,全勤的工人跟‘吊儿郎当’的工人如何区别? ”

  不过小黄的激动只持续了一会儿,在网上搜索了条例全文后,小黄发现“公司还是可以扣减工人工资的”。

  “‘企业不得对员工实施罚款’其实是断章取义,劳动保障条例后面还有一句话,‘企业可以扣减工人工资’。”有劳动保障领域律师告诉记者。

  记者查阅条例发现, 引起社会热议的《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 条规定的完整说法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 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条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罚款及其他任意扣减工资行为。”广东省人社厅如此解读第51 条规定:该条例着力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等权益, 举措方便劳动者更快、更好地维权。而在任意扣减之外,企业如果依据法律、法规扣减劳动者工资,可以免除责任。

  疑问:哪些情况可以扣工资

  尴尬:法规模糊企业空间大

  至于哪些法律、法规规定了企业可以扣减员工工资? 羊城晚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 年5月1 日起施行) 明确企业可以扣减工人工资,不过规定十分模糊,这造成了企业拥有经济处罚空间十分大。

  该条例第15 条规定: “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 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员工如果因为上班迟到、旷工、触犯公司内部章程等原因, 给用人单位带来直接经济损失的, 老板还是可以扣工人工资。

  而 珠三角部分城市也立法规定, 企业对员工有经济处罚权。《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 年7 月30 日修订发布并施行)第34 条明确表示,企业可对员工进行“违纪经济处罚”。

  深圳的用人单位可因以下三个原因,扣减员工工资: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深圳的工资支付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扣减费用后, 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深圳的最低工资。

  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 广东不少地方的劳动仲裁和法院, 均支持符合法定程序制订的罚款制度。只要经济处罚不显失公平,则认可该制度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不过在学界, 对于企业是否拥有对职工的经济处罚权, 一直还在争论中。据了解, 我国法律体系出现企业对员工进行经济处罚最直接的法律渊源是1982 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该条例在2008年1 月15 日废止, 取而代之的是1995 年1 月1 日施行的《劳动法》和2008 年1 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再没有提及企业对员工经济处罚的问题。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经济处罚失去了法律依据。

  早前报道

  省人社厅

  推诿举报,领导要受处分

  单位欠薪,难获银行贷款

  省人社厅表示,出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为了让劳动者举报投诉更加便利快捷, 大幅度缩短劳动保障办案时限, 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等得到更快、更好的救济。羊城晚报记者了解到,条例强化了对企业的处罚, 也对劳动者意见较大的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不作为、推诿责任、对群众诉求敷衍了事的行为做出了处罚规定。

  条例第34 条表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受理举报投诉。对本部门不具有管辖权的举报, 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者投诉时候, 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

  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处理举报、不按程序调查、应该纠正的劳动违法行为未纠正的,条例第55 条规定,将对直接负责的人社部门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第36 条还规定,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省人社厅还表示, 广东劳动保障条例建立用人单位用工守法诚信档案制度和重大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记录的用人单位将受到人社部门重点监控。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作为银行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 今后有欠薪的用人单位, 将很难获得银行贷款。用人单位违法信息将录入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2012 年南方雇主高峰论坛在广州举行,有专家认为:

  企业要留住员工

  须提高工资福利

  

  羊城晚报讯 记者黄宙辉、刘珊,通讯员粤企宣摄影报道:7 日,2012 年南方雇主高峰论坛在广州举行。与会嘉宾就“转型升级背景下劳动用工形势分析及应对”等话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论坛上, 广东省就业服务管理局副局长郑金达透露, 广东社会的用工形势在发生变化。2008 年以来,广东的用工总量基本在2600 万到2700 万区间波动;随着广东经济高速增长, 本省的员工越来越多,外省的越来越少,外省员工的比例从2005 年时的73%降到现在的61%;新生代已成为用工主体,80 后所占比例在前几年已达到74%。这一代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他们文化素质比较高,思想开放,容易接受新事物,向往都市和体面生活,但流动性也不断加大。

  郑金达还表示, 目前广东用工出现了三个问题。第一,人力资源竞争越来越激烈,而且还集中在比较低端的竞争,大量地缺乏普工;第二,外来人员的就业不稳定,一般情况下,首次在广东就业的,有45%的人在三个月内就流失了;第三,“两难”现象,一方面出现企业缺工,招不到人,另一方面找工作很困难。

  广东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部长刘国斌认为,企业招不到人,最主要的还是工资因素,“如果普通制造业企业敢打出最低工资3500 元,肯定不愁招不到人”。他称,对比其他经济发达的省份,目前广东工资优势不明显。另外,留不住员工,还跟企业的用工环境、企业文化、人文关怀等因素有关。

  企业如何才能留得住员工? “在西方,很多企业也是‘家’文化,人性化地进行管理。”华南理工大学教授、博导李敏给企业家“支招”。郑金达也认为,提高工资福利、改善生产环境和打造企业文化,对留住外来工很重要。

  (原标题:广东:只要有法可依 企业仍可扣减员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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