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喇叭早夜扰民将被罚

2013年01月08日15:19  新民晚报

  本报记者郭剑烽

  公园健身者使用喇叭该“禁”还是“控”?沿街商店能否使用室外音响?住宅楼夜间装修是否违法?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上海市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发布,3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市民关心的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共场所音响不得扩音

  “办法”规定,每天22时至次日6时,在毗邻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公园、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不得开展使用乐器或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除该规定时段外的其他时间,在这些场所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不得使用带有外置扩音装置的音响器材。依据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艺演出等活动除外。

  在禁止时段开展使用乐器或者音响器材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或者使用带有外扩音装备的音响器材举行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将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沿街商店禁用室外音响

  “办法”规定,在住宅楼及其配套商业用房、商住综合楼内,以及住宅小区、学校、医院等周围,不得开设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场所。沿街商店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招揽顾客。

  如在室外使用音响器材,将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下转A2版)

  (上接第1版)

  住宅楼不能在夜间装修

  每天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在已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在其他的时间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

  若有居民投诉噪声干扰并经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证实的,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该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未予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变“结果罚”为“行为罚”

  记者曾多次报道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执法难。首先是法律滞后,一直沿用的是1986年2月25日上海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固定源噪声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由于制定时间早,已跟不上社会环境的变化。同时,执法人员执法时,经常会陷入如何认定噪声的困扰。而这次制定的《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对执法方式作了改变,变原来的“结果罚”为“行为罚”,明确了禁止行为的同时,规定只要从事就可处罚,提高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另外,新规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例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商业经营活动使用设施、设备导致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健身喇叭早夜扰民将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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