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河南连霍高速义昌大桥事故善后工作正在进行,遇难者遗体将统一火化。一位遇难者家属称,赔偿谈判正在进行。政府工作人员称,按照河南省内标准,城市户口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最多赔18万元。(2月4日《河南商报》)
同一时间、地点,生命因同样的原因离去,得到的赔偿却是不同的。对此,舆论习惯性地质疑便是“同命不同价”——凭什么在生命面前还要分出三六九等?
生命无价,赔偿多少也无法挽回鲜活的生命,抚平家属们的伤痛;赔偿有价,无限的痛楚也须以一个具体的金额进行补偿,聊以慰藉生者今后的生活。在此意义上说,“同命不同价”的说法本身是不成立的,价格主要是针对生命离去后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而非交易生命的价格。因此,对于赔偿价格是否合理的判断,也要以此为准,“一刀切”未必是最合理的。
按照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预期收入减少”的补偿,那就主要是以实际收入为基准,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赔偿。具体而言,死者生前的收入水平、承担的家庭责任以及被抚养人的生活成本都不相同,所以生命离去后对其家庭在物质上的实际影响也有差异,只有考虑到这些因人而异的具体情况,赔偿才能够合情合理。例如,按照发达国家的经验,死者年龄不同,赔款不同,由于预期生命更长,年轻死者较老年死者获得的赔款更多;生前收入不同,赔款不同,由于给社会和家庭创造的价值更大,收入高者赔款较多;家庭情况不同,赔款不同,如果死者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或者亲属还有残疾等情况,赔款也会相对多一些。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确定了赔偿基准线之后,都需要律师等专业人士参与其中,争取与赔偿方达成一个相对合理的数额。
那么以户口为依据确定赔偿是否合理呢?显然不是,因为户口是人为确定的因素,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区别并不能涵盖死者的具体情况,简单粗暴的二分法无疑是不合理的。即使是从收入角度来看,拥有农村户口的人未必在农村生活,也未必比拥有城市户口的人收入少,而收入水平、家庭情况等因素也并不能决定其拥有什么样的户口,甚至农村户口还会在上学、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如果依此而决定赔偿数额,无疑是一种生而不平等的延续,是对死者和其家属的不尊重。
赔偿的高低差异,应以死者生前的具体情况相匹配:既不以生命的名义一刀切,更不要想当然地两分法,唯有尊重现实,才会更加接近公平的彼岸。
文/宋鹏伟
(原标题:赔偿岂能以户口定高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