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走出“维稳式”赔偿怪圈

2013年02月05日06:30  东方早报

  早报首席评论员 沈彬

  2月1日,连接江苏连云港与新疆霍尔果斯的连霍高速河南渑池段义昌大桥因车载烟花爆炸而坍塌。因现场的惨烈和“烟花炸毁大桥”的蹊跷,这一事故迅速成为舆论焦点。目前,该事故已造成10人死亡,11人受伤。

  河南商报引述死难者家属的话称:赔偿谈判正在进行,有政府工作人员称按照河南省内标准,城市户口的死者能赔40多万元,农村户口的死者最多赔18万元。遇难者家属孙某则对中国青年报称:事故发生地渑池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宾馆找到他,说是越早签赔偿协议,就能领到越多奖励。另有工作人员问其父亲是城镇居民户口还是农村居民户口。

  死亡赔偿居然还要分“农村”和“城市”户口?不同户口的受害者“同命不同价”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反弹。地方政府这种做法明显违背了2010年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稍后,事故处理现场指挥部作出澄清称:赔偿金将统一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先行垫付。

  至此,本次事故“同命不同价”的争论可以告一段落,但更值得反思的是: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的结果,却由政府统一“赔偿”的处置模式是否合理?

  从法理上说,义昌大桥坍塌事故,应该由爆炸制造者与高速公司等方面承担相应的侵权、违约责任,地方政府无论如何都不是民事赔偿的直接责任方,不应该直接赔偿受害者。但每每发生重大事故时,不仅死者家属这么认为,舆论也这么认为,甚至一些地方官员自身也认为政府应该“赔偿”。2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王德学在察看义昌大桥坍塌事故现场时表示:“关于赔偿问题,要统一标准,根据具体情况就高执行。”

  可见由政府方面来主导善后“赔偿”,已经成为近年来地方政府处置突发事故的惯例,赔偿被各方认定为地方政府的责任。这种事故处理模式有其便捷、快速的优点,能让受害者家属避免与责任方走漫长的法律程序;以政府财力为保障,也避免了因责任方无力赔偿而引起受害者求告无门的窘境。

  但这种善后模式也有问题:一旦由政府方面“赔偿”,就改变了原本侵害者与受害者双方平等协商的关系,地方政府往往会动用公权软硬兼施,迫使受害者家属就范,这就把一个正常的抚慰工作变成了维稳的“硬球”,比如提出“早签约有奖励”这样的方式利诱家属签协议或者“凭火化证领赔偿”,不火化尸体就休想拿到赔偿,把死者尸体火化作为赔偿的前置条件。比如上个月,云南镇雄“1·11”山体滑坡事件中,当地政府武断地强制火化尸体,造成很恶劣的影响。而地方政府操控后的“赔偿”协议,往往要求受害方不得再向责任方提出其他索赔或者进行上访、起诉,这也严重损害了事故受害方的法定权利。

  可以说,由政府方面“赔偿”为主导的事故善后处理模式是一种急于求成的维稳方式,生生把不是事故责任主体的地方政府拉到与受害者冲突的第一线。

  其实政府方面也有自己的苦衷。一则,中国现行经济模式下,涉及恶性事故的大桥、高速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通常是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地方政府是理论上的质量担保人,一旦出了事故,特别是事故原因指向对工程质量的质疑时,地方政府自然处于风口浪尖。二则,个别地方政府为了摆脱舆论的“注视”,往往希望通过尽快处置事件来实现维稳,甚至不惜由并非责任方的地方政府出面做出“赔偿”。

  这种由政府出面对事故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事故处理模式其实是一种恶性循环。这种处理方式虽能起到立竿见影的维稳效果,但客观上模糊了对事故责任的纠问对象,模糊了法律关系,在公众认知方面强化了政府方面是事故责任主体的“误解”。这无疑是抱薪救火,路会越走越窄。

  (原标题:政府应走出“维稳式”赔偿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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