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因“强奸致死” 服刑10年后被判无罪

2013年03月27日07:19  晶报

   据新华社杭州3月26日电 2003年杭州发生一起“强奸致死案”,嫌疑人二审分别被判死缓和15年徒刑,服刑已近10载。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报,当日上午10时许在杭州市西湖区留下镇留泗路东穆坞村路段水沟内发现一具女尸。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是当晚开车载货、受托搭载被害人的安徽省歙县张辉、张高平侄叔俩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分别改判张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根据张辉之父张高发(张高平之哥)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后,另行组成合议庭调阅案卷、查看审讯录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2012年7月,复查合议庭专程前往该案被害人安徽老家进行调查,8月前往新疆库尔勒监狱、石河子监狱分别提审了张辉、张高平,并于2013年1月前往新疆将张辉、张高平换押回杭州,以便于进一步提审核查。

   2013年2月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确有错误,决定进行再审。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省乔司监狱对张辉、张高平一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涉及他人隐私)。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原一、二审判决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据了解,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经鉴定排除“两张”的DNA。该案专案组在复查中也发现,该案被害人身上提取的DNA物证,与另一案件中已被判刑罪犯DNA比对部分有相同之处。

   深挖

   一桩没有物证和人证的奸杀案

   这是一桩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奸杀案,除神秘证人袁连芳外,所有呈堂的证人证言,均不能证实案犯实施过奸杀行为。相反,在死者的8个指甲内,检出了一名陌生男性的DNA,不仅排除了两名案犯,也排除了死者生前可能接触的亲友。然而,公安、检察院、法院根据案犯的口供、指认现场和袁连芳的“证言”,走完了审讯、起诉、判刑的全过程。

   近10年来,张辉、张高平在狱中不停申诉:认罪口供是警方刑讯逼供所致;指认的现场是侦查人员事先提示所得;袁连芳早有“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经验。

   “装满一麻袋”的申诉材料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以安徽歙县某小镇的“非典”检查站为开端,送货员张高平和侄儿张辉受熟人所托,将同乡少女王冬带上了开往上海的卡车。当年5月19日上午,年仅17岁的王冬,陈尸杭州留下镇东穆坞村,“头颈部反套黑色无袖背心,下身赤裸,仰卧在水沟内。”

   杭州市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03年5月19日凌晨1时许,张辉将卡车开至杭州汽车西站后,见无人来接王冬,遂起歹念,与张高平合谋在驾驶室内对王冬实施强奸,张高平帮助按住了王冬的腿,最终,王冬因张辉用手掐住其脖颈,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04年4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据律师张凯透露,在南疆的库尔勒监狱,一贯“认罪服法、表现较好”的张辉,在刑期减至有期之后,仍未放弃申诉。

   而在北疆的石河子监狱,张高平近10年里写下的申诉材料可以“装满一麻袋”。

   材料中,张辉、张高平都称,案发当日凌晨1时30分,卡车到达杭州汽车西站后,王冬借用张高平的手机给其亲友打电话,对方要求王冬下车后自己打车到钱江三桥碰头。张高平出于好心将其继续捎带至艮秋立交桥。 凌晨2时许,王冬下车,叔侄二人沿沪杭高速继续前行,于凌晨5时许到达上海的送货地点。

   “与案件无关”的DNA鉴定

   杭州法医对死者王冬所做的DNA检验报告称,在王冬的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的DNA谱带,由死者与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排除由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张辉或张高平的DNA谱带混合形成”。

   “这说明,王冬与张氏叔侄分手后,遇到一个陌生男性并遭奸杀的可能性非常大。”张高平代理律师王亦文说,但庭审中,这份DNA检验报告始终没呈堂。

   杭州市中院认为,“因手指为相对开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与他人接触而在手指甲内留下DNA的可能性。”浙江省高院则干脆在终审判决中写道,“本案中的DNA鉴定结论与本案犯罪事实并无关联”。

   有“误差”的死亡时间

   记者获得的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局刑侦大队的“办案经过”显示,经查证,王冬在5月18日23点35分左右在昌化吃过豆腐干,因此,推断王冬的死亡时间应在5月19日0点35分至1时35分之间。不过,“二张反映,直至19日凌晨2点30分王冬下车前一直与二人在一起。”警方因此认定“二张反映情况不真实,有重大嫌疑”。

   杭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关于5·19案件中尸体胃内容的消化时间分析》报告指出,因各人身体情况不同,在消化时间的推断上会有“较大误差”。而对这一“较大误差”存在的可能性,杭州公检法机关均未予以重视,在张高平叔侄的起诉书和判决书中,王冬最后的通话时间和这份死亡时间的尸检推算结论,同时成为两人的有罪证据。

   “细节吻合”的两份口供

   一审判决书的第8页写道:张辉、张高平在侦查、批捕阶段多次供述奸杀王冬的经过,“具体细节一一吻合”。

   不过,律师归纳了两人口供中的7处矛盾。首先,前往作案现场的行车路线说法不一。其次,作案现场的车辆行驶停放情况不明。再次,抛尸的叙述不一致。

   “如此南辕北辙的两份口供,在法官眼里却成了‘细节一一吻合’,有关方面快速定案的心情可见一斑。”张高平此前的代理律师王亦文对记者表示。

   “无懈可击”的审讯

   2006年4月,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的某栏目的报道中,详细叙述了警方如何在没有找到任何强奸物证的情况下,通过“突审”,让张氏叔侄交代犯罪事实的过程。

   节目中,警方人员坦陈,不仅在死者身上找不到张辉的“精斑”等痕迹,而且技侦人员“几乎把整个车厢都翻遍了”,没有查到任何痕迹、物证。但是警方通过调取案发当日的水文资料,以印证二张的口供中“在抛尸地点听到水声”的说法,又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见证张辉及张高平分别指认现场的方法,最终获得了两人犯罪“无懈可击”的证据。

   王亦文对记者称,庭审前后张辉、张高平多次说过,供出抛尸地点和指认作案现场,都是在刑讯逼供和刻意诱导下完成的,而张辉还被安排至少指认了三次现场,最后一次才被录像。

   记者获得的多份材料也显示,杭州警方在此案侦查中,存在严重违反程序、非法取证的嫌疑。张辉于2003年5月23日被抓获后刑拘,5月29日才被送进看守所,说明他被非法关押6天,这期间形成的口供笔录本应视作非法证据排除,但一审时被认定为张辉犯罪的主要证据的一份口供恰巧形成于5月28日。其次,口供所记时间为18时10分至18时58分,在这48分钟里,侦查人员竟完成了长达12页、共计数千字的笔录等等。

   (据《东方早报》)

   他俩现在都出来了,人还在杭州,关的时间太长了,现在两人都到外面玩去了。回到老家后要办酒庆祝一下。”

   ——昨日,张辉父亲张高发接受记者采访

  (原标题:叔侄因“强奸致死” 服刑10年后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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