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叔侄奸杀冤案10年得雪 当事人:曾遭特别方式询问

2013年03月30日08:15  中国广播网

  中广网北京3月30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这两天,一起最终予以推翻的冤案引发了大家广泛关注。3月26日,也就是三天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认定原判定罪、适用法律错误,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至此,此案两名被告因发生在杭州的一起“强奸致死案”被错误羁押已近10年。

  前天晚上,浙江省公安厅向当事人及家属致歉,并表示要调查公安在案件中的相关执法问题。那么,10年前,两人因何被错判?最终,这起案件又为何得以翻案?

  根据当事人张高平回忆,2003年5月18号晚上9点左右,他和侄子张辉驾驶皖J-11260解放牌货车去上海。17岁的王某经别人介绍搭他们的顺风车去杭州。

  张高平:她本来是到杭州西站,她姐夫来接她,我们一般到上海,都走绕城高速。就是一个小女孩,我不放心,我就叫我侄子把她送到杭州西站,结果到了杭州西站没人来接,对方又叫她自己再打的到前家三桥一个某某地方,再与他联系,到那个立交桥让她下车了,我们就到上海去了。

  这之后,张高平和张辉驾驶货车进入了沪杭高速,前往上海。但几天后,二人却突然被警方抓捕。原来,2003年5月19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接到报案,在杭州市西湖区一水沟里发现一具女尸,而这名女尸正是5月18号搭乘他们便车的女子王某。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是当晚开车搭载被害人的张辉和张高平所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但是,这些判决,没有人证,也没有物证,有的是二人的供述。不过,张高平虽然因为种种原因“交待”了,但是,在服刑期间,即便是有减刑的机会,他也坚持不认罪、不减刑,坚持自己是清白的。

  张高平:我这么多年的经历,熬了10年都没有说过自己犯罪,说过一次给我减刑都不要,要我写个犯罪事实出来,不要说给我减刑,你把我放出去我也没法写。

  在监狱中,张高平发现了自己案件的若干疑点,经过他本人及家属的申诉,2012年2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复查。2013年3月26日的公开宣判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最终,张氏叔侄被认定无罪。

  既然坚称无罪,那么当初张氏叔侄为什么还要做出有罪的供述的。张高平说,这些供述并不真实,因为在被羁押期间,他遭到了公安部门特别方式的询问。

  立案重审时张高平侄子张辉的代理律师朱明勇分析,当时认定他们有罪,除了他们自己的供述,还有一个重要的依据是同一个监室里其他人的旁证。

  朱明勇:所有的证据从证明的内容来看,只能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证明死者死亡事实的证据,另一类证据证明是谁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而在这个案件当中对于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据,只有他们自己的有罪供述。除此以外,什么都没有。再就是从监犯一个旁证证明在看守所里张辉给我讲过他是怎么样去犯这个罪的。

  当时,公诉方出示了一个人叫袁连芳的人的证言。他说,张高平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向他讲述了奸杀王某的经过。但朱明勇律师认为这样的证据存在很大的问题。

  朱明勇:只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才有行使侦查的权力,如果把他当作耳目或线人、特情,主要是提供情报,他靠自己的耳去听,自己的目去观察,为办案机关提供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可是在这个案件中,他亲自实施了获取证据,并且在获取证据的时候还采用的非法的方式,比如殴打、威胁,还有一些指供,把犯罪现场图纸画好,让他去指认现场,这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必须要排除的。

  虽然我们无法确认张氏叔侄当初是否遭到了刑讯逼供。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认为,绝大部分冤假错案问题都出在了刑讯逼供上。

  田文昌:过去的赵作海案、聂树彬案,这些案子都是由于刑讯逼供所带来的严重恶果。冤假错案形成的元凶,真正的元凶是刑讯逼供。刑诉法的修改有很大的进步,有了很多突破,但是问题在于我们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措施和保障性的条款还很不够,比如这次定的疑罪从有的观念,很多司法人员的思想里还是根深蒂固,刑诉法规定了,只有口供不能定罪,但是很多冤假错案就是凭着刑讯逼供所取得的被告人的口供最后确定被告人有罪甚至判了重刑或者极刑,是一种非常危险的一种做法。

  10年,张辉从27岁到37岁,张高平从38岁到48岁,冤案终于得以昭雪。但10年的光阴如何补偿,相关部门是否应该追责?一切并没有因为监察部门道歉以及叔侄二人的自由而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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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浙江叔侄奸杀冤案10年得雪 当事人:曾遭特别方式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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