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幼女被开房再证“嫖宿幼女”立法之恶

2013年05月14日09:39  辽一网-华商晨报 微博

  □堂吉伟德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今天记者获悉,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目前校长陈某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相关报道见本报A11版)

  有着校长和政府官员的光鲜身份,却干着恶行。面对如花的年岁,面对幼稚的面容,面对娇小的身体,其行为于情何在,于理何在,于法何在?6名幼女被开房,虽经查孩子们未被性侵,但这一事实,仍然不禁让人再度思考“嫖宿幼女”立法之恶。

  一系列针对幼女的性侵案表明,加强幼女保护刻不容缓。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到陕西4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幼女,此类案例时有发生。而在层出不穷的案例之后,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之争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幼女不断被伤害,且实施的主体多有公职人员,这其间有给予财物的诱骗,有基于权力寻租的强迫,不管基于何种原因,都足以说明使未成年人的权利无以获得保障。而这其间首当其冲的,便是对“嫖宿幼女罪”合理性的拷问。

  嫖宿幼女罪,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作为单行的刑法,其与强奸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在量刑上也是泾渭分明差距明显。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说,正是“嫖宿幼女罪”立法,给强奸幼女的行为开了“法律天窗”,从而使犯罪者很容易利用这个漏洞为自己“漂白”,最终逍遥法外。

  判断立法的善和优,要看其是否对弱势者尽到最大的保护,而对行恶者给予最严的惩罚。很显然,在保护与惩处两者之间,“嫖宿幼女立法”都与立法精神背道而驰,由此导致作恶冲动未能被遏制,而未成年人的权利未受到保护。从诸多案例来看,无论是从立法的善意,还是避免执法误解和司法矛盾,废止“嫖宿幼女立法”已成当务之急。殊不知,若法制不彰,则法治就很难真正得到实现,惩治犯罪,保护权利也会沦为空谈。

  (原标题:6名幼女被开房再证“嫖宿幼女”立法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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