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幼女开房”再证儿童权利之弱

2013年05月14日15:00  半岛都市报

  文/王传涛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记者获悉,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目前校长陈某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

  雷同的情节再次上演,但公众并没有麻木。在群情激昂的网络留言中,“禽兽不如”、“必须以死刑论处”等网帖反复被顶起,足见社会对猥亵幼女行为的发指程度并不比任何其他恶劣的公共事件弱。然而,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河南永城,加上现在的海南万宁,猥亵、嫖宿甚至强奸幼女已绝非个案。必须要追问,此类事件为何按下葫芦浮起瓢,一波接着一波?

  首先需要归咎的,是“嫖宿幼女罪”的设立。《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习水等案件中,“嫖宿幼女罪”确实减轻了嫖宿幼女者的犯罪成本。恶法当然要废除,但是,废除了恶法,未必就能使此类犯罪终结。

  有两个问题仍需追问。一是,小学校长本应是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履行其监护的基本职责,应当按照《教师法》中的规定起到保护学生的作用,可是,通过新闻报道我们看到,该校长竟然“监守自盗”、“知法犯法”,把6名学生送入虎口。

  二是,为何猥亵、强奸幼女多半有公职人员参与?在海南万宁事件中,带女学生开房的,除了校长之外,还有一名“政府单位职员”。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是,公职人员更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和人脉关系,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另外,公职人员也更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钻一钻司法不独立的空子,利用“嫖宿幼女罪”的法律漏洞降低犯罪成本。如果这样一个命题能够成立,则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力约束,仍然是当务之急。

  猥亵甚至性侵未成年幼女,是社会各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废止“嫖宿幼女罪”,仅仅是保护幼女的第一步。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曾说,“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便“嫖宿幼女罪 ”被废止,仍然会有性变态者铤而走险。除此之外,还须教育体制的转变,让学生不再是老师的棋子与工具,还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约束和监督……

  而更大的社会问题在于,我国儿童的身体 、心智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教育的足够尊重。195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明确提出,“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他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 ,得到身体 、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纠结的现状是,在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当下,年轻的父母为了生计奔波忙碌,对子女的监护如何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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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带幼女开房”再证儿童权利之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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