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存废辩论越演越烈

2013年06月04日12:59  新闻晚报

  □据新华社新媒体电

  “六一”前后,媒体连续曝光多起校园性侵女学生案,饱受争议的“嫖宿幼女罪”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人们担心,这一罪名是否会再次成为犯罪嫌疑人的“保护伞”?答案似乎是否定的。最受瞩目的海南万宁“小学校长带女学生开房”事件,两名涉案嫌疑人以涉嫌强奸罪被提起公诉;从各地警方公布的信息看,其他几起案件的相关涉案嫌疑人分别以 “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被刑拘或起诉。

  然而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辩论越演越烈。呼吁废除的一方认为,即便该罪名正淡出司法实践,仍应正式予以废除,以斩断伸向女童的黑手;另一方则认为,“嫖宿幼女罪”单列罪名本身就体现了“从重”,不应废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说,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增加了“嫖宿幼女罪”,规定嫖宿不满14周岁幼女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宿幼女罪”自设立以来一直受争议,因为它的量刑轻于最高可判死刑的奸淫幼女罪,使各地在相关案件执行上标准不统一。

  更多的担忧则指向该罪名成为有权、有钱者伤害幼女的“避风港”。2009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法院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强奸和嫖宿幼女,一审被判处无罪后在社会上引起较大争议,二审以嫖宿幼女罪判处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支持这一罪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嫖宿幼女罪”起步刑要高于“强奸罪”,而且根据当前的相关判例事实,其实际判罚也重于强奸罪,而且两项罪名各有侧重并不矛盾;而且,“嫖宿幼女罪”之所以受到质疑,真正的原因在于一些判例被司法腐败分子钻了空子,与其讨论取消这一罪名,不如进一步呼吁和推进司法公正。

  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孝权认为,起步刑高不能说明保护力度大,还要看顶格刑。如嫖宿幼女多人或多次嫖宿幼女这种非常恶劣的行为,最高只能判15年有期徒刑,而按“强奸罪”,最高可达无期或死刑,可见“嫖宿幼女罪”惩罚力度并不绝对比“强奸罪”大。

  更大的质疑在于,“嫖宿幼女罪”假定“幼女卖淫”,这在法理和导向上都有漏洞。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姚建龙分析,如果说幼女“自愿卖淫”不视为强奸,这与“幼女无行为主体能力”的基本法理认知是相背离的。幼女在生理发育和性意识方面都不成熟,如果因为有金钱交易就不视作强奸,逻辑上显然是荒谬的,更何况这背后还可能隐含着威逼利诱。在很多国家都有规定,无论发生性关系时未成年人是否“自愿”,一律按强奸罪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罪惩处。

  从司法导向上,“嫖宿幼女罪”本身还存在污名化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妇联执委、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教授孙晓梅曾多次呼吁取消这一罪名,其中一个重要理由是该罪存在对幼女的歧视,在道德上对其进行了“良家幼女”和“卖淫幼女”的区分。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据了解相关的调研工作已经展开,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通报教师强奸猥亵女生被判死刑的典型案例,并表示要严惩侵害未成年权益的犯罪行为,就是一个积极信号。

  (原标题:“嫖宿幼女罪”存废辩论越演越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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