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一案3名被告当庭道歉 1名被告有立功表现

2013年08月29日21:30  南海网

  [导读]北京海淀法院通报,李天一涉强奸案一审结束,4名被告辩护人做有罪辩护,3名被告当庭道歉,其中一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李天一案3名被告当庭道歉1名被告有立功表现

  李天一案被告方律师李在珂:部分被告人已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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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天一案被告方律师李在珂:部分被告人已认罪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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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8月29日电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网站消息,今天下午,海淀法院就李某某等五人涉嫌强奸一案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称,李某某案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此次新闻通报会只通报情况,未设提问环节。通报称,2013年7月8日,本案由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海淀法院进行立案审查。7月9日,海淀法院立案审查完毕,并决定受理本案。立案后,海淀法院依法由两名法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向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同时,由于本案辩护人较多,案卷量较大,为保证审理程序的顺利进行,海淀法院将全部卷宗以数据光盘形式送达辩护律师,方便阅卷。

  7月16日,本案被害人杨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赔偿其医疗费、心理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

  鉴于本案证据材料较多,社会影响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海淀法院于7月22日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庭前会议。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参加了会议。会上,海淀法院听取了各方关于案件管辖、非法证据排除及申请证人、鉴定人出庭等方面的意见。根据辩护方在会议中提出的申请,我院随后组织诉讼各方观看了公诉机关拟作为证据出示的讯问视频资料。8月20日,海淀法院组织召开了第二次庭前会议。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部分法定代理人参加了会议。在第一次庭前会议的基础上,海淀法院进一步听取了诉讼各方意见,并组织交换了新证据。

  鉴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和被害人隐私,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8月28日和8月29日,对本案依法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害人经海淀法院通知,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法庭认为被害人未到庭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

  对于被害人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因尚有相关程序性问题需要解决,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海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决定在刑事案件审判后,再行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审理。

  通报称,在8月28日的庭审中,法庭首先核实了五名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等信息。除被告人王某外,其余四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随后,法庭向诉讼参与人告知了相关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

  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在本市海淀区某酒吧包间内与被害人杨某某饮酒后,将其强行带至某大厦房间内,以暴力殴打手段先后强行与杨某某发生性关系,并造成其左眼上睑、鼻背部片状皮下出血,左颞部及左颧部片状皮下出血等轻微伤情。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五人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且系轮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四名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一名被告人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就起诉书的指控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单独讯问。两名被告人不承认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犯罪,三名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分别对被告人进行了补充发问。在举证、质证阶段,针对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庭听取了各方意见,并经评议后认为,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不存在非法证据。此后,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发表了质证意见。证人张某某到庭作证,与被告人对质并回答了控辩双方提出的问题。随后法庭宣布休庭,定于次日继续开庭审理。

  在8月29日庭审过程中,证人李某到庭作证,回答了各方提出的问题。公诉人继续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分别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表了相关意见。随后,各方就辩护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没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法庭调查结束。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充分发表了意见,并相互辩论。其中,4名被告人的辩护人作有罪辩护,3名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当庭道歉。部分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明确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法庭辩论终结后,公诉人、部分辩护人、人民陪审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各未成年被告人对法庭教育均表示接受。随后,被告人分别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庭后,合议庭安排未成年被告人和法定代理人进行了亲情会见。

  通报称,本案从立案审查到开庭审理,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海淀法院就本案程序事项通过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京法网事”及海淀法院互联网站“海淀法院网”进行了及时公开。本案宣判后,海淀法院将以适当的方式向大家继续通报有关情况。希望相关人员和新闻媒体严格遵守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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