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权受妨害则公民权无保障

2013年09月18日04:20  成都商报

  □桑坪

  作为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保障,公安机关的执法权能否依法顺利行使,是建设法治成都的前提之一。今年以来成都警方已查处116起妨害公务、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案(事)件。例如:都江堰,一男为逃避检查驾车拖伤交警妨害公务被刑拘;成华区,一男打架不服调解殴打民警被刑事拘留;金牛区,一男醉酒后手持菜刀冲进派出所被批准逮捕……

  这些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我国被归入妨害公务罪,在英美国家则称为袭警罪。罪名虽有轻重,危害却是一致:暴力袭警,直接而言是侵犯警察人身权益、妨碍警察执行公务,间接来看则是损害了报警人、当事人甚至全体公民的权利。

  公民之所以愿意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让渡给警察权,是因为警察权能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是公众赋予警察权的目的,警察权则是保障公民生命、自由与财产安全权利不受侵犯的手段。因此,当警察权不受尊重,则公民权难得保障。当警察执法都自身难保,则公民更无安全感。

  警察权运行状态代表一个国家或地方的执法水平、执法素质以及法治建设水平。成都正在致力建设法治城市、平安城市,保持警察权克制、高效、权威的运行状态至关重要。于警方而言,既要节制、慎用警察权尤其是强制权力,也要理直气壮地维护警察执法威严;于市民而言,保障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也须树立对于法律与警察执法权的敬畏。

  (原标题:警察权受妨害则公民权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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