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谢建晓)10月1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刘大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1月21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大孬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16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0.95万元。刘大孬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8时许,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汽车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公开招标的拆迁公司,计划拆除南刘庄党支部书记刘书立及部分自愿带头拆迁党员的房屋。上诉人刘大孬驾驶厢式货车,阻拦拆迁公司人员及维持秩序人员进入现场,突然驾车冲出人群,将数人撞倒,后冲进人群,又将数人撞倒,接着驾车冲向村委会所在地,因村支书刘书立及时躲闪,刘大孬驾驶的货车撞坏了停在路边的轿车,之后逃离现场。当日16时许,刘大孬投案。该案致4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8人受伤。
南刘庄位于宇通公司5万台客车产能提升项目规划区域内,需整体搬迁。该项目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制订了拆迁补偿方案。至2010年6月1日,南刘庄320户村民已有302户村民在空房验收单上签字搬家并自行拆卸门窗(包括刘大孬家),虽未开工建设,但拆迁安置过渡费已发放(刘大孬家亦领取)。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刘大孬具有多年驾龄,具备正常驾驶能力,对于驾车冲击人群会造成人员伤亡的结果是明知的,仍不计后果地驾驶货车反复冲撞人群,造成包括现场维持秩序人员和群众等在内的19人死伤及一辆轿车被撞坏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刘大孬作案后投案,但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及之后的审理过程中,一直否认第二次冲撞人群及之后再次撞向村干部的客观事实,与现场录像、监控资料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的事实不符,且其第二次冲撞人群的行为直接导致2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
上诉人刘大孬以驾驶机动车辆向人群冲撞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19人死伤的严重后果,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一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宣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将该案裁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③10
(原标题:刘大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二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