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郎门事件”谣言是如何“长腿”的

2013年10月30日07:00  正义网-检察日报

  刘文晖

“牛郎门事件”谣言是如何“长腿”的

   原告代理律师在一审开庭时展示证据。新华社记者公磊摄

  10月23日,身陷“牛郎门”漩涡10个月,中石化某处处长张某终于得到公道。这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就张某诉“IT商业新闻网”、“中华网”侵犯名誉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两网站运营商被判担责并致歉,分别赔偿原告张某精神抚慰金3万元、1.5万元。

  “打官司不是为了几万元钱,目的是警示这些网站要遵守媒体的职业道德,不能为了吸引眼球,为了流量和点击率随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张某的代理律师朱巍说。

  从年初事发到法院受理,再到案件判决,这一事件备受各方关注。“中石化”、“女处长”、“牛郎门”,除去这些惹眼的因素之外,作为媒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重要领域,网络媒体如何恪守新闻媒体从业者应有的职业精神,相关部门应当如何监管网络媒体,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等不受侵犯?这些问题值得深入探究。

  “希望此案能成为打击网络侵权的标本。”一位互联网新闻管理工作人员说。

  被泼污水,女处长起诉IT商业新闻网

  回到事件的起点。2013年1月3日、4日,大东半岛公司经营的“IT商业新闻网”网站上连续两天刊登题为《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了?》、《为招标,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等报道。这些报道称,中石化一名女处长在相关招投标项目中接受投标企业“非洲牛郎”性贿赂,而后帮助该企业非法中标。

  消息一出,舆论哗然。

  “这些报道充斥着大量不实内容,并配有经过修改、极易产生误导且与我毫无关系的图片。IT商业新闻网对发布的信息没有经过任何审查核实,在全国甚至更大范围内造成恶劣影响,事实上广泛传播了贬损我人格的虚假信息,是对我的恶意诽谤、故意侵权,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极大地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生活,给我及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理应承担其侵权的法律责任。”张某递交给法院的民事起诉书这样写道。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IT商业新闻网立即删除并停止刊发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的相关帖子及信息;在其网站及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媒体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该文是一篇客观报道,引用了双方的话,包括爆料网友内容,也包括记者对女处长的采访内容,是一篇平衡报道,且引用女处长的话语较多,也是为了澄清网友爆料。记者并没有表示赞同网友爆料,只是陈述了爆料的事实,再辗转找到女处长进行澄清,对该女处长是有利的,如果仅因网站客观报道了‘网友爆料’的内容就认为是侵权,是对新闻自由的侵犯。”法庭上,被告IT商业新闻网代理人就其认可真实性的《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一文发表了质证意见。

  经法庭询问,IT商业新闻网承认,“据网友爆料”、“记者向该处长及中石化新闻宣传部门核实”等内容均系直接转载,“IT商业新闻网”相关人员并未实际向该网友及中石化新闻宣传部门核实,亦未向原发媒体核实文章内容。但IT商业新闻网同时主张,文章下方的免责声明,证明被告并不对文章报道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侵权成立,IT商业新闻网赔偿3万元

  “IT商业新闻网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及违法性,要从三个方面考量:文章是否为转载,是否属于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免责声明的效力。”本案主审法官孙铭溪告诉记者。

  关于转载。涉案文章在标题下方确有“21CN”、“新华网”、“中华网”等字样,但仅有上述字样,并未明确标注文章系转载,被告也没有就其转载的出处及原作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无法判断涉案文章是否有添加、删减、篡改、伪造的内容,因此对于其主张文章系转载的抗辩,无法得到法院的采信。

  关于涉案文章是否属于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虽然文章的标题中使用了“?”、“网曝”等符号及措辞,文章内容既包括网友爆料中石化女处长身陷“牛郎门”,也包括记者向相关人士核实的情况,并无确定性结论,但是《中石化女处长被非洲牛郎色诱,国家损失80万美元》使用的是确定性标题,其中还详细描述了有人爆料该女处长接受性贿赂、为某公司谋取非法利益的具体情节,以及未中标的投标商向美国司法部门反映的事实,极易使人得出肯定性结论。综合几篇文章内容,显然不是平衡报道。并且,对于其报道的内容,被告既没有向文中所述的“爆料者”、“中石化新闻宣传部门”核实,也没有向其主张转载的原发者核实,不符合新闻真实性原则,亦不能认定为客观的新闻报道。此外,除事实记述外,文章还包括了“看来在情欲方面,吾国干部是巾帼不让须眉……”“诸君从以往的经验来判断,也大多是八九不离十了……”“把招标投标法当儿戏”等大量评价性语言;在并未真实采访及核实的情况下,引用的所谓“爆料者”的语言中充斥着“这个女人还很好色”“飞扬跋扈、无人敢管”等侮辱性语言甚至“施展……绝活”“真正尝到做女人的欢愉”等低俗的性描写,明显超过了新闻报道范畴。因此,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且包含贬损张某人格的不公正评论。

  关于免责声明的效力。涉案文章发布在网站的“传媒生活频道”而非公众可自行编辑发文的电子公告栏,文章后有责任编辑署名,证明“IT商业新闻网”系涉案文章的直接发布者。在没有明确说明文章系转载的情况下,声明对文章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显然不能成立。即使消息来源为其他人或者机构,对于发布的文章内容是否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完全可以并应该进行基本的审核。涉案文章充斥大量贬损他人人格的评论性语言,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被告仍予以发布,具有明显的过错,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IT商业新闻网引用所谓“爆料者”的语言,其中充斥着侮辱性语言甚至低俗的性贿赂细节描写,明显超过了新闻报道范畴。涉案文章内容不构成平衡客观的新闻报道,已经构成对张某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判决IT商业新闻网在其首页上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未及时删帖,中华网赔偿1.5万元

  在将IT商业新闻网诉至法院的同时,张某也对另一家网站——中华网提起诉讼。

  张某诉称:2013年2月,她发现华网汇通公司运营的“中华网——中华论坛”上刊登有侵犯其名誉权的帖子。3月8日,她向中华网公开的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发送了要求其删除上述侵权内容的通知,而直至3月15日中华网仍未删除相关侵权帖,中华网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及时采取删除等有效措施的义务,在客观上造成了不实的侵权信息的进一步扩散,使其名誉权受到的损害不断扩大,极大地影响了其正常工作、生活,给她和家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中华网立即删除并停止刊发对其名誉权造成侵害的相关帖子及信息;在其网站及全国有影响力的报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7万元。

  “张某所指的文章是网友在论坛里发表的,我们对第三人发帖的事实并不知情,第三人的个人行为应由其自己完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中华网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

  中华网同时辩称,中华网的论坛在明显位置有明确的删帖方法,张某在得知自己被侵权后,没有向被告通知侵权的事实和发出要求删除不实言论的通知。因此,中华网并不存在侵权的事实,主观上也无过错。中华网在接到张某的起诉状和本案的诉讼材料后,根据张某的诉状自行通过百度搜索引擎查到涉案文章,已将上述帖子进行删除处理,因此,中华网不应承担张某诉称的任何诉讼请求。

  原告称发出了“删帖通知”,被告称没有收到。中华网是否收到张某发出的“删除通知”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文章下方确标有“内容举报”标签,而张某发送的渠道是“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内容举报”渠道与张某选择的客户服务邮箱渠道均为中华网公示的、且能够收到通知的方式。在中华网并未明确公示特定版块中被侵权人发送通知的特定接收系统的情况下,作为普通网络用户,张某有理由相信网站首页公示的客户服务邮箱可以收到删除通知,其选择以此为渠道发送删除通知的方式合情合理。从通知的内容看,载明了被侵权人的身份,亦包含涉嫌侵权文章的网页链接、被侵权人的联系方式,基本完整清晰,中华网可以进行核实并采取措施。张某向中华网首页公布的客户服务邮箱发送“删除通知”,根据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能够证明该邮件已经发出。现有法律未规定以电子邮箱形式发出数据电文,必须设定回执以确认受送达方收到,张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因此,法院认定中华网接到张女士发出的删除通知。

  据此,法院综合文章的侵权程度、持续时间、对原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以及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判决中华网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1.5万元并在中华网首页及全国发行的报纸显著位置上刊登致歉声明。

  让谣言止于法律

  “都说谣言止于智者,其实不然,如今,只有让谣言止于法律。”朱巍在一审判后对记者说。

  谣言止于法律,对于本案可能确实如此。但网络媒体是否能就此引以为戒呢?答案似乎并不乐观。

  在互联网上,不少网民就此案的判决结果或转发或跟帖——

  “现在人们谈网色变,就是让那些不怀好意的家伙搅的。”

  “谣言伤人之深,非区区几万元能弥补的。”

  “赔偿太轻了,造谣成本这么低,不足以遏制网站造谣传谣的行为。以后这样的事还会有的。”

  “谣言猛于虎,网站需自律。”更多网民提出,网民轻点鼠标,网站千金进账,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只有对网站监管到位,才可能有网站自律。

  记者了解到,2000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对新闻网站(即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互联网站)之外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发布新闻业务作出严格的规范,如“可以从事登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按照《暂行规定》,IT商业新闻网和中华网这样的网站只能转载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并不能自采和登载其他来源的新闻。

  2005年9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出台,《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管理规定》明确指出,“本规定所称的新闻,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性事件的报道、评论。”

  “《管理规定》只对发布时政新闻业务进行规定,可以认为是政府对互联网舆论环境的一种更加开放的姿态,但是必须注意到,一些不具备登载新闻资质的商业网站也在从事新闻登载业务,网络媒体所谓的记者多数都没有记者资格,这样出现虚假新闻,或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就很难避免,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网站的监管,不能让谣言在网站上长腿。”一位业界人士说。

  (原标题:“牛郎门事件”谣言是如何“长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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