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

2014年04月12日08:10  法制日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席锋宇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手里有粮、心里不慌”。

  粮食,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是重中之重的事情。粮食既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战略物资,也是人民群众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粮食安全与社会和谐、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息息相关。

  2014年1月19日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抓紧构建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治国理政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强调,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农民增收为核心,推进农业现代化。坚守耕地红线,提高耕地质量,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13亿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粮食安全成为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关注的热门话题,代表们对如何维护和保障粮食安全给出中肯建议。

  进一步完善粮食补贴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帝都酒店总经理潘成英在去年10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就透露打算在今年人代会提一个关于粮食安全的建议。

  为了完成这个建议,她进行了多次调研。2月27日,潘成英来到甘洛县胜利乡沙罐村做会前的最后一次调研。“1200多人的村子祖祖辈辈都靠种地吃饭。可是,我在那里看到很多地都荒废了,没有人种。”潘成英说,地荒无人种现象并不是出现在一个村子的个别问题。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黄家圪崂村村委会主任张文堂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提到如今农村耕田之人少之又少的现状。农民为何不愿种地?经过调查后,两位代表找到基本一致的原因:种子化肥价格偏高、粮食收购价格偏低。

  “谷贱伤农。粮价低,农民怎么能有种粮积极性?我们一直说要发展现代农业,可是如果没有人愿意在这片土地上耕种,现代化如何实现?”张文堂建议,应遵循农业生产基本规律,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通过价格、财政、税收、进出口、储备等多种手段扶持农业生产、鼓励增加农产品供给,适时恰当地稳步提升农副产品价格。

  潘成英则建议,国家应该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的四补贴政策。存量补贴部分维持原有办法不变,新增补贴重点向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使真正的种粮者享受到补贴;在以补地为主的普惠制补贴方式基础上,探索与提供商品粮挂钩的补贴机制;旱作节水、集中育秧、地膜覆盖等农业重大技术补贴政策直接给予农民,推广一批区域性稳产增产、节本增效的重大技术,提高农民应用新技术水平。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科协第八届委员会主席霍金花认为,要改变粮食产区粮食大县、财政小县的尴尬局面,政府应探索形成农业补贴同粮食生产挂钩机制,让多生产粮食者多得补贴,让粮食产区政府财政能多得到转移支付资金,保障农民种粮效益,保障粮食主产区政府的积极性。

  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4月10日,在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邹清平在介绍湖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情况时透露,湖北省人均耕地少、耕地质量总体不高,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基本情况没有改变,守住6947万亩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任务十分艰巨。

  守住耕地的艰巨任务并不是一个省面临的问题。我国现有耕地19.5亿亩,人均1.59亩,不及世界平均水平3.75亩的43%。在耕地本身不足的情况下,我国因水土流失损失的耕地平均每年高达100万亩。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芜湖市新兴铸管公司轧钢部部长助理陶群南认为,粮食总量与质量的安全最关键的影响因素是优质耕地面积和丰富的优质水资源,最重要的基础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那么,如何才能守住红线,保证有地可种呢?

  陶群南认为,从我国当前发展形势看,国家要尽快制定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水质资源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优质耕地和优质水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采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与优质水质资源保护基金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水质资源保护补偿制度、流转土地种粮租赁补偿制度、节水型农业奖励制度、优质粮油生产奖励制度等措施,确保优质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数量与质量,稳定粮食播种面积。

  潘成英说,要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加强对非建设性占用耕地的管理,坚决遏制耕地过快减少的势头。加强耕地质量建设,扩大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规模和范围。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使用旱作节水技术,实施旱作农业示范工程,提高水资源利用率。严格控制面源污染,减少对耕地和水资源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粮食产地环境。

  应当尽快制定粮食安全法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商丘市市长余学友认为,应着眼于粮食安全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粮食安全法,增强抵御粮食危机的能力。

  余学友说,这部法的调整范围应在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扩展,覆盖粮食的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其调整规范应是国家与粮食生产者,粮食生产者与粮食经营者,粮食经营者、消费者与加工企业,国家与粮食储备企业等方面的关系。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宏观调控方面的职能职责、地位作用以及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措施、程序等。

  此外,余学友还建议在粮食安全法中,明确粮食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强制权、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以及粮食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列出粮食经营者违法行为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原标题:构建粮食生产稳定发展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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