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文学奖评选争议
应回归司法途径
■街谈
5月24日,第五届鲁迅文学奖得主、湖北省作协主席、作家方方,通过微博发文称:“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方方还称:“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
(5月27日《东方早报》)
围绕本次鲁迅文学奖评选争议,诗人柳忠秧有没有四处活动是一个关注焦点。只是,事态发展到今天,这样一次富有价值的质疑,渐有沦为“罗生门”的可能。日前,柳忠秧已经做出回应,称“读懂我的诗才有资格说话”。而关乎文学作品是否值得参评与有无私下活动,显然是两个领域的话题。前者是文学作品的审美范畴,后者却牵涉一个重要文学奖项,是否涉嫌违规的嫌疑。模糊这二者的差异,将会把一场有关净化鲁迅文学奖的公共讨论,拖进口水战的庸俗深渊。
因为就文学奖而言,评选标准确实主观。即使是公信力高的诺贝尔文学奖,也难逃评委口味、立场分歧的争议。一个作品符不符合参评要求,的确有“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一面。所谓方方的质疑,可以说是“文人相轻”,至于媒体单独拎出来柳忠秧的那几句有失美感的诗,也可以说是“断章取义”,不代表其参赛实力。在审美领域,想要否定这个“全票通过”的诗人,自是难上加难,更何况诗歌流派纷呈,柳忠秧及其支持者可以声称是一种独特的风格。
不过, 只要在整个评选过程中,柳忠秧确实涉嫌私下勾兑。这种有无资格参选的讨论,就已不局限于文学意义,而是一个司法话题。因为鲁迅文学奖的评选资金,来自公帑,来自纳税人,其评选是一种国家行为,容不得少数人假文学之名行利益勾兑之实。如果有这样的事情,就是一种违法乱纪,相关人等必须接受法治的追问。
但从过往的经验来看,这种法治期望可能落空。方方对柳忠秧的质疑,并非鲁迅文学奖第一次引发争议。第四届鲁迅文学奖评选,也曾爆出评委获奖的丑闻。而每一届的评选,也总是伴随着公关丑闻的争议。但是,在每一次的口水战之后,该如何捍卫鲁迅文学奖的尊严,始终难以提上日程。究其缘由,文学评选的主观性是一个推责的重要理由。但更重要的恐怕是经办此事的单位,对评委行为的默许与纵容,对公共舆论场质疑声的刻意回避。
以此而论,方方对柳忠秧的质疑,不仅仅是一场个案的讨论,更是一封对鲁迅文学奖评选以及监督机制的举报信。相关部门应拿出足够的诚意,突破鲁迅文学奖争议的轮回宿命,启动司法调查,还鲁迅文学奖一个美好的评选环境,并借此对鲁迅文学奖的评选进行规则完善与公信修补。这既是对鲁迅文学奖的威名负责,也是对评委与参赛者名声的一种珍视。
□晚报评论员 杨兴东
(原标题:鲁迅文学奖评选争议应回归司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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