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 马岳君 见习记者 王志堂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土地整治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土地总面积为15.68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土地面积的1.63%,属于土地资源相对短缺的省份之一。土地资源地貌类型复杂多样;黄土覆盖广泛,水土流失严重,山丘区面积占全省总面积的80%,其中53.2%的土地为黄土所覆盖,共有水土流失面积约10.85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69.1%,多年平均侵蚀量达4.56亿立方米;土地类型多样,宜林宜牧地潜力大;土地质量较差,生产率低。
经济社会发展导致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为提高土地可利用率和质量、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山西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了本条例。《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计划、项目立项与设计、项目实施与保护、资金管理与补贴、新增耕地指标的管理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八部分。
该《条例》总则规定,土地整治是指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理,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发,对历史遗留损毁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其所属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统筹工作,并鼓励土地权利人自筹资金和其它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时,应采取论证、听证或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使用政府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公告等制度。土地整治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复垦形成的新增耕地指标,优先用于农村发展和建设。
(原标题:山西省土地整治将有法可依 新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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