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法院分析涉网络赌博类案件

2014年06月27日15:23  法制日报 收藏本文

  法制网见习记者 王春 法制网通讯员 宁法

  眼下巴西世界杯正如火如荼地进行,这既是球迷们的狂欢,也成了网络博彩业的狂欢,然而,随着网络信息的发达,不少人借机利用网络参与、组织赌博或利用网站开设赌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宁海法院判决一起利用网络平台提供赌博活动的案件,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对近年来的涉赌案件进行了梳理,发现自2012年以来,该院共审理涉赌案件100件,其中25件为涉网络赌博类案件,占到此类案件的25%。涉网络赌博类案件的罪名主要有两种,一是赌博罪,二是开设赌场罪。从该院的审理情况看,绝大部分为开设赌场罪。网络赌博主要有以下一些类型:一是赌球,二是提供网络虚拟币(游戏币)结算,三是网上“百家乐”或“六合彩”的形式。

  招揽球迷网上赌球 非法抽利获刑六个月

  何某系宁海人,30余岁,虽育有两女,却一直没有一份稳定的工作,然而生活虽然拮据,他却非常热爱足球。

  2012年6月,“欧洲杯”足球比赛开赛,何某终于可以大过球迷瘾。

  几天后,朋友胡某来找何某,称他有法子能通过足球发财,问何某要不要一起干。

  原来,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朋友叫孔某,孔某原先便玩过赌球,知道如何在香港、澳门的赌博网站上投注。胡某便想通过孔某开设投注点,招揽参赌人员前来投注,他们则从中获取1%—4%的抽利。

  何某一听,这个方法不仅赚钱容易,而且不需要本钱,立马就答应了。很快,两人便分头找来了不少爱看球的赌客参与投注。

  因为不管输赢,两人均能得到抽利(俗称水钱),故短短一个月不到时间,两人收受赌资就累计达10万余元,非法获利近7000元。

  眼见这钱赚得那么容易,两人便计划着,把两年一次的欧洲杯足球赛定为二人的捞金期,一开赛就开盘。可惜计划远赶不上变化快,三周后,两人就被当地公安抓获。

  2012年11月,宁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何某二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足球赌博,赌资数额达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构成赌博罪,遂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提供游戏币结算 开设赌场罪获刑

  胡某是个80后男青年,宁海人,高中毕业后就一直在家游手好闲,整天捧着个电脑玩游戏。

  2013年初,胡某经网友介绍,发现了一个游戏网站,里面有麻将、斗牛等。不同于一般游戏网络平台的是,要在这个网站玩游戏,必须用钱购买游戏币“欢乐豆”,才能进入游戏,而赢来的游戏币居然可以通过结算而换回人民币。

  这让一直没有收入来源的胡某产生了兴趣,他立即注册了一个账号,并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购买了游戏币开始游戏。

  沉迷网络游戏多年的胡某,玩起这类游戏自然也是得心应手。几个月下来,胡某确实也赚了不少钱。但他发现,自己玩半天好不容易赚来的钱,不如有些人轻轻松松赚的多,那就是那些专门出售、收购游戏币的“银商”。

  所谓“银商”,其实也都是从游戏网站平台上零散的赌客发展而来的,他们起先热衷于这类网络游戏,时间久了,手头上的游戏币略有富余,便转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于是,胡某从其他网站或卖家手上低价购进游戏币,再通过高价卖出,赚取差价。为了做大“生意”,胡某更是雇了小工来共同经营。

  到2013年底,胡某累计收受赌资已达70余万元,获利近5万元,就在胡某打算继续自己的伟大“事业”时,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侦查,将胡某抓获归案。

  昨日,宁海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以营利为目的,为网络赌博接受投注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考虑到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网上“百家乐” 跨境作“代理”

  陈某,宁海人,40余岁,初中文化,平时喜欢赌博。

  2012年初,陈某在网上发现了一个叫“蓝盾在线”的境外赌博网站,不少人在这个网站上玩“百家乐”。

  赌客们在玩“百家乐”时,可以向网站“代理”取得分账号和密码,再向“代理”的银行卡中汇钱后,由“代理”向自己的账号中冲码,“代理”会按照赌客赌博押注累计的数量(洗码量)按比例收取“水钱”。

  陈某看着很有兴趣,也想在上面搞个“代理”来做做,抽点“水钱”,于是联系了网页上的财务电话。

  只需几通电话,陈某就顺利地成为了“代理”,蓝盾公司还给他提供了蓝盾在线百家乐赌博网站的网址、代理账号以及农业银行账号,双方约定陈某占股70%。

  为了能招揽更多的赌客到自己的线下赌博,陈某又发展了包括自己的朋友刘某在内的三名下级代理,最终获利达10万余元。

  2013年,陈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被公安盯上,选择了自首。

  2014年5月,宁海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成,构成开设赌场罪,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宁海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网络赌博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网络隐蔽性强。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通常会把构架网站的服务器设置在境外,或者是港澳等地,同时还会经常改变网络服务和网络地址,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

  其次,无需成本、获利快。网络赌博几乎不需成本,不论是开设注点还是成为“代理”,不计输赢均可获得水钱或抽利,加上网络赌博没有场所,24小时开放,可以通过储蓄卡、信用卡以及其他一些平台来完成支付,现金流动迅速;另外,赌博网站有一个“金字塔”结构,每一级代理根据自己发展下线数量提取提成,发展的下线越多领取的利润也就越多,正是这巨大的利润诱惑使得不断有人铤而走险参与其中,也使得网络赌博迅速扩大。

  再次,参与网络赌博、成为“银商”、“代理”门槛低,往往一通电话就能加入,只需获取账号、卡号等即可操作;参与网络赌博者多为男性,年龄跨度大,学历层次并不高,长期沉迷网络,无固定职业者居多。

  为此,法官提醒:网络赌博具有隐蔽、便捷、刺激等特点,危害大,容易深陷其中难自拔,我们尤其要提高警觉性,莫要误入歧途。

  同时法官还提醒,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赌博罪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均属于刑法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标题:宁海法院分析涉网络赌博类案件)

分享到:
收藏  |  保存  |  打印  |  关闭

已收藏!

您可通过新浪首页(www.sina.com.cn)顶部 “我的收藏”, 查看所有收藏过的文章。

知道了

0
收藏成功 查看我的收藏
猜你喜欢

看过本文的人还看过

  • 新闻特稿:令政策的政坛往事和家族史
  • 体育世界杯16强产生 C罗进球葡萄牙仍出局
  • 娱乐宁财神吸毒被警方控制 3次共买3千元毒品
  • 财经世界杯赛事地下赌球:十赌九输有去无回
  • 科技阿里巴巴将在纽交所挂牌:股票代码BABA
  • 博客李宇春:遭金星郭富城排挤事件真相
  • 读书优劣悬殊:抗美援朝敌我装备差距有多大
  • 教育男生宿舍裸睡被通报(图) 国际高中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