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讯(记者 王巍)房山区周口店镇黄院村村民老孟申请镇政府公开村里近3000亩土地被租给金隅公司开矿的事儿。在遭到拒绝后将镇政府诉至法院,房山法院判决老孟胜诉。当镇政府将土地使用协议公开后,老孟等292名村民认为协议内容侵害了村民权益,又起诉镇政府要求将土地恢复原状。
记者今日获悉,在两审败诉后,今年6月16日,市高院已经受理村民对该案的再审申请。
政府租地 申请信息公开遭到政府拒绝
54岁的老孟是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黄院村村民。2012年1月6日,房山区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非煤矿山资源整合项目协议书》,周口店镇负责人与北京金隅矿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签署了《土地使用协议书》。
据了解,当时这项协议的签署在首都之窗网站上还进行了报道。北京金隅矿业将采用国际最先进技术,安全、有序、科学地对房山区的矿区实施开采和经营。
协议签订后的当年5月,金隅集团收购了黄院村的部分山地进行开采,但村委会未对村民告知,面积、用途、补偿标准也没有公告,村民曾自发组织起来阻止金隅公司生产。
老孟等人要求,将周口店镇政府与金隅公司签订的协议对外公开。
2013年1月20日,周口店镇政府对老孟申请信息公开做出了答复,称镇政府受理申请后,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金隅公司征求是否同意公开该协议,金隅公司复函表示不同意,因此镇政府决定不公开该协议书内容。
提起行政诉讼获得法院支持
老孟将镇政府诉至房山法院,称他申请公开的协议涉及公民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镇政府应当重点公开。此外,他申请公开的协议涉及的土地涉嫌违法用地,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履行公开职责后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情形。他请求法院撤销镇政府所做出的行政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房山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
因此,行政机关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具有进行审查的法定职权,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周口店镇政府提出老孟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但没有证据证明在做出拒绝公开的答复时进行了审查。在不做审查的情况下径行征求第三方金隅公司意见,并以该公司不同意作为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
2013年5月13日,房山法院判决撤销镇政府所做出的相关答复,责令镇政府对老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新做出处理。
村民索赔 认为租地侵权要求恢复原状
宣判后,镇政府随即公开了《土地使用协议书》。
看到协议书后,老孟等292名村民将房山区周口店镇黄院村村民委员会、该村经联社、周口店镇政府以及金隅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村民们诉称,《土地使用协议书》约定金隅公司以支付土地使用费的方式使用周口店镇政府所有的6000亩土地,其中包括黄院村2835.2亩土地。
协议约定使用期限不少于20年,土地使用费每年每亩2000元。但是上述土地出租并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民主决策。
由于程序信息不透明,造成村民的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村民要求法院判定相关协议无效并将2835.2亩土地恢复原状。
法院一审认为,292名村民所诉事项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维持了该裁定。此后,村民们向北京市高院提出申诉。
2014年6月16日,市高院向村民们下发了《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表示已经对此案立案审查。
相关背景
房山区环保局发布的环评信息显示,金隅矿业矿山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石灰石矿山开采、剥离、破碎后的石灰石碎石储存等。运营期矿山开采水泥用石灰岩400万吨/年,废石剥离量600万吨/年,建设项目总投资 2.3464亿元。
金隅矿业的石灰岩项目所占用的土地是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村民委托律师张鹏飞表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金隅矿业的采矿许可证显示,其拥有的采矿权有效期从2011年6月至2015年12月。
文/记者王巍
(原标题:土地被租 村民告镇政府 房山周口店镇政府将土地租给金隅公司采矿 村民要求信息公开胜诉 再诉要求恢复土地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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