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袁定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已在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和中国法院网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为期1个月。
针对大规模抢注商标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商标注册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缺乏正当理由申请大量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不予注册或者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征求意见稿明确,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未经继承人许可将已死亡自然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导致社会公众将标识有该商标的商品与该自然人产生联系等,可以认定为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原标题:商标授权确权司解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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