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相较于本次修正《刑事诉讼法》之前,辩护方无法查看任何电子数据,检察机关的现行做法使辩护方能够查看控方的部分证据,甚至大部分电子数据,因而具有进步之处,但现行做法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对此,北京大学副教授陈永生在《现代法学》上发表文章《电子数据搜查、扣押的法律规制》中指出:
无论是检察机关将电子数据转化为书面材料,还是将其刻录成光盘,其中包含的信息都是不全面的。首先,检察机关转化为书面材料的通常是其准备在法庭上出示的电子数据,显然,其中主要是能够证明被追诉人有罪、罪重的电子数据,而很少,甚至不会包含能够证明被追诉人无罪、罪轻的电子数据。其次,检察机关刻录为光盘的电子数据通常是其认为较为重要的电子数据,而不是全部电子数据。无论是由电子数据转化的书面材料还是刻录的光盘,都不是对原始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所有电子数据的完整的“比特流备份”,而是对原始数据进行筛选、转化后的结果,这极可能破坏电子数据的原始形态,导致很多有证明价值的电子数据被破坏或者灭失,以致辩护方很难,甚至无法获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数据信息。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也应当对电子数据的证据展示问题做出专门规定。具体而言,立法应当规定,侦查机关在搜查、扣押电子数据之后,应当就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制作一个完整的“比特流备份”,并将该备份材料交给辩护方。
(侯建斌 编辑)
(原标题:应明确电子数据的展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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