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死刑立法具有合法性的背景下,我们可以从理念的角度讨论死刑存废问题,但更现实的选择是积极发挥刑法解释的功能,通过解释从严把关死刑的适用,并在死刑的刑法解释中灌输宪法精神,从有利于实现人权保障的角度减少死刑。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发表文章《死刑立法的宪法界限》中指出:
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内涵的一种说明。我国刑法规定了55种死刑罪名,每个罪名都存在个案中解释的空间,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应始终优先选用最能符合宪法原则的方式,以有效发挥宪法在刑法解释中的功能。对此,我们既需要精细化的解释技术与程序,同时也需要解释的理念。解释理念是否符合人权原则,对死刑条文的解释产生重要影响。如果站在宪法的立场,从维护人权的原则解释相关条文,有可能在客观上起到减少死刑的效果。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宪法不仅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而且是解释刑法的法律依据,对刑法解释也必须与宪法相协调”。因此,在死刑的司法适用中,应积极将宪法价值引入到刑法解释过程,建立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中运用宪法的机制与程序,克服死刑立法上的“工具主义”倾向,维护宪法在刑事立法与适用中的权威,全面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原标题:刑法解释要遵循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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