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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2日02:20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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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工程副总指挥贪污300余万

  京华时报讯(记者杨凤临)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道桥工程公司大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原副总指挥胡某,利用职务之便,指示会计人员在虚设的会计科目中平账,将300余万元项目款非法侵吞。一中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50万元。胡某不服上诉。近日,市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案情

  设虚假会计科目吞巨款

  现年55岁的胡某,原是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道桥工程公司大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副总指挥。

  一中院经审理查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建总)道桥工程公司是新兴建总(系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分支机构。

  被告人胡某于2000年1月与新兴建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08年7月,新兴建总道桥工程公司聘任胡某为大同煤炭运输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大同项目部)副总指挥,全权负责该项目管理工作。

  胡某于2008年至2010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设立虚假会计科目等手段,将项目款300余万元非法侵吞。2014年4月11日,胡某被查获归案,赃款尚未退缴。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一审

  上诉称证据不足且无罪

  2015年12月24日,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责令胡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道桥工程公司。宣判后,胡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胡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完全不符,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其无罪。

  他的辩护人则指出,一审判决认定胡某贪污数额不清;依据牛某、潘某证言不能得出在负责人处签字的款项即为胡某所领取,证据证明有部分款项用于大同工程项目。辩护人还认为,本案部分证据不具备证明效力;本案事实应为个人承包,胡某占有的不是大同项目财产,不构成贪污罪。

  >>终审

  受审推翻原供拒不退赃

  对于胡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市高院经查,一审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仅有证人证言,且有新兴建总出具的《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经营核算管理办法》、《工程项目承包责任书》、现金凭证、借款单、银行凭证等账目材料、收支明细表等书证证实。

  在新兴建总所属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均实行项目经理承包责任制,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款实行专款专用。

  胡某作为项目指挥部负责人在财务支出凭证上的审批签字,证实专项工程款的使用、支出均经胡某的审批,对于工程款的流失,应由胡某承担责任。

  胡某在侦查期间曾供认作案事实,但在起诉、审判阶段推翻原供,且拒不退还赃款。市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胡某所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量刑正确。胡某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今年6月27日,市高院驳回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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