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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7日03:23 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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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离婚后因丈夫不探望孩子女子起诉要求孩子改母姓

  广州日报讯 (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钟春连、马孟秋)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审结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原告阿素因与丈夫阿有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而丈夫长达五年不探望也不履行抚养义务,遂起诉要求将孩子的姓氏改为随母姓。因夫妻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法院遂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原告阿素诉称: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阿有长达五年一直不来看望孩子,更不愿意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为了孩子今后的前途不受外界影响,孩子的姓氏必须改随母亲最为合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协助将婚生子小伟的姓氏更改为原告阿素的姓氏。被告答辩称坚决不同意孩子改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9日原告阿素诉至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阿有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阿素与阿有自愿离婚,婚生子小伟由阿素负责抚养;被告阿有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小伟满18周岁止。后被告阿有一直未按期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庭审中,原告阿素称被告阿有不支付抚养费也不关心看望孩子,如其再婚,孩子还是跟阿有姓也会让别人问起,故要求将小伟改随原告阿素姓氏。被告对此表示坚决不同意。

  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因此原、被告的子女小伟跟随父亲阿有姓氏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在离婚后,未征得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决定将子女的姓名予以变更,这种做法是不当的。”本案中,原告阿素并未与被告阿有协商一致,因此阿素要求将小伟的姓氏改为母姓,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阿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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