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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7日09:08 辽一网-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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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楼梯被拆除填平,4楼5楼业主无法从此上下楼■华商晨报记者 张诗尧 摄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赵威)“我家成了‘空中楼阁’,楼内两部公共楼梯被砸断拆除,不能正常使用,好好的楼房变成了‘怪楼’。”近日,沈阳市民贾女士准备将一处房屋对外出售。

  贾女士称,因楼内公共楼梯被“拦腰切断”,吓退多个看房买家,让她很窝火。

  市民:楼梯被“切断” 砸墙借道

  贾女士介绍,2004年年末,她在和平区十一纬路89号楼购买了4至5层的房屋产权,屋内没有装修,一直闲置。

  89号楼房产原始设计1~5层为商用,6~16层为住宅,其中1~3层是一个房屋产权人,4~5层的房屋产权归贾女士所有。

  2005年春天,贾女士准备装修,发现通往屋内的两部步梯被“切断”了,有家难回,“楼下的业主将1~3层步梯拆除了,我无法上楼,楼上的家变成了‘空中楼阁’。”

  贾女士购买的房屋南面入口有两个通道,一个上下通电梯,但1到5楼不停;另一个是步行楼梯,从1楼通往16楼,但是1到5楼是封闭的。

  贾女士称,因为回家的路被“阻断”,她将原本封闭的楼梯墙体凿开,安上一扇铁门,平时出入只能借道居民楼的楼梯。

  贾女士透露,因为通往屋内的两部楼梯被“切断”,不少看房者被眼前的“怪象”吓退,房屋成了烫手山芋。

  投诉:想讨回自己的通行权

  5月14日记者来到现场,通过一扇墙壁上凿出的铁门进入4~5层的贾女士家,4~5层可以看到楼梯,但到4楼就被“切断”了,1~3层没有连接楼梯,无法通往楼下。

  贾女士称,2005年她发现公共楼梯被拆除,曾找到1~3层的业主交涉,该业主提供了房产证,并强调称1~3层所有物品都归其所有,其有权将楼梯拆除。

  “我当时对公共楼梯的概念不太了解,以为业主说得在理,所以没去维权。”贾女士说,2016年初,她到房产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得知十一纬路89号楼1~5层的楼梯应属于共用楼梯,任何房产的全部都不含公共设施。

  贾女士称,为了证明楼梯的公共属性,她到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查询了该楼盘的1~5层规划设计竣工图等资料。

  “4楼和5楼留下的两段楼梯成了摆设,无法正常通行,造成房产一直搁置。”贾女士说,她现在只想讨回通行权。

  目前,贾女士已将相关情况向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投诉。

  针对贾女士的投诉,5月15日,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经调查,此处房产为有关部门的拍卖房产,由于被投诉人在国外,被投诉人委托其亲属处理此事,对方建议贾女士走司法途径解决。

  律师:共有楼梯被侵占 侵占方应担责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继新表示,《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为该业主共有。

  该解释还提及,“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解释第十五条第4款将“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定义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杨继新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的通道、楼梯等公共通行部分为业主共有,如经有关部门认定,1~3层业主确实存在私自侵占楼梯行为,其他业主有权要求侵占楼梯的业主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由此引发的损失由私自侵占楼梯的业主承担。

责任编辑:陈琰 SN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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