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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3日15:49 环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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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3日对于欢案做出二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于欢曾被山东聊城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无期徒刑,经媒体曝光后引发巨大争议。

  这一改判总体上受到舆论的欢迎,但也出现了一些“舆论成功干预司法”的批评声。

  近年来互联网舆论的爆发性热点有相当一部分涉及司法,而且其中的大部分针对了具体案件。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全新经历。什么是不受舆论干扰的依法办案,什么是司法要接受的舆论监督,这二者的界线究竟在哪里,通过一个又一个演变成公共舆论事件的案件的洗礼,中国社会正在积累相关的共识。

  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与大多数公众的意见总的来说不应是对立的,一旦出现差距太大的情况,就须迅速弄清原因,努力缩小这个差距。这当中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官判的有问题,需要纠正。二是公众得到的信息不全面,受到了误导,或者对法律的相关规定了解不足,这种时候就需要让公众能够得到完整、准确的信息。

  在于欢案中,看来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根据二审判决来看,原先的判决量刑过重,事情发生后,网上又出现一种颇具影响的“辱母案”定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既对一审判决的不当之处做了修正,也坚持了“故意伤害罪”的基本定性,最终判了于欢五年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这一判决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做出的,社会关注达到了顶级,而且完全可以想见,后来补充投入的司法力量也达到了很高层级。因此或许可以说,山东高法的判决大致对应了我们这个时代所能做到的“司法公正”的最高水平。

  当初有问题的一审判决之后舆论各抒己见,质疑成为主流。在这一耗费大量社会精力的二审判决形成之后,我们希望看到不同意见的主张者们能够把认识朝着这一判决结果上靠,为社会共识的建立做出各自贡献。

  绝大多数案件的判决都有一定裁量空间,不同人、包括不同法官都可能对一个案件该怎么判在看法上有差异。这些不同看法会反映到舆论上,但成熟的法治社会最后会把这些不同意见拉回到法律层面,不让这些差异影响终审判决的权威。

  在围绕于欢案争论最激烈的时候,强调它是“辱母案”的一些人主张于欢应被无罪释放,另一些强调它是“杀人案”的人则主张应该维持原判。除了认识角度和水平可能不一,客观说,这两种主张都有一些意识形态的情绪掺入进来,前一部分人对官方有气,把法院判决否定得越彻底越解气;后一部分人喜欢跟前一部分人对着干,前一部分人多极端,他们就朝相反的方向走多远。

  在舆论多元的时代,舆论不可能都那么“主流”,它们参差不齐,但却整体上是社会前进动力的一部分。法律与舆论建设性的互动是中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不可缺少的环节,这样的互动该怎么实现,中国在摸索中,并且应当被看作是卓有成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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