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杨晓明)今后我省高校、大型公立医院、大型企业等可依据“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评定职称。 日前,省人社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职称有关工作的通知”,对于职称评审管理权限进行了划分,其中,全省高校、科研院所、大型公立医院、大型企业等单位,可自主开展评审工作,自定标准、自主评审、自主发证;中小学教师、工程、农业、经济、卫生、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等系列(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以及技工学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各市;除下放各市、自主评审单位以及不能组建评委会的职称系列外,仍由省直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系列、层级的评审工作。各市、省直主管部门、自主评审单位不可将评审权再次委托或下放。 省人社部门会同省直主管部门在国家评审标准基础上,制定、修订相应的省评审标准;各市可参照国家和省评审标准制定本地区评审标准;自主评审单位坚持“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自主制定评审标准、自主发布,但不得低于国家、省和所在地区评审标准。制定、修订评审标准,要体现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发展需要以及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的倾向,注重考查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和创造性,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淡化论文、奖项要求。 同时,调整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不再作为职称申报和评审的前置性必备条件。 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分别由省、市人社部门进行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评审工作。实行评委会代码管理制度。强化对评委会的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评委会违反评审规定或评审质量过高,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引起不良反响的,要责令组建评委会的评审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将暂停或收回评审权。职称评审要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随机抽查和巡查制度,严禁以盈利为目的开展职称评审工作,一律不得收取评审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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