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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9日晚,“川师大杀人案”被害人家属芦海强向界面新闻确认,已于昨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民事部分提起上诉。
2016年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连挥50多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事发后,本案引发强烈反响。今年9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宣判,被告人滕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滕某及其监护人赔偿芦某某亲属(包括养父养母和亲生母亲)的经济损失共计83212.5元。
据此前公开报道显示,今年5月,滕某被鉴定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中青在线报道称,根据宣判结果,法院认可了此前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结果和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判决后,被告人滕某表示不上诉,但被害人家属芦海强表示不认可凶手有抑郁症和主动自首,会继续上诉和申请检察院抗诉。
9月18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民事部分提起上诉,他在上诉书中提出,滕某当时以继续实施杀人相威胁阻止他人报警,且警方破门而入后,还与警方僵持6-7分钟,所以法院不应认定滕某的自首行为。在上诉书中,芦海强又重新提出应对滕某进行鉴定。
此外,芦海强还在上诉状中对赔偿金额提出了质疑,重新提出了合计176万余元民事赔偿要求。
受害人家属的一审免费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告诉界面新闻,“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家属仅就民事部分可以提起上诉;而刑事部分,属于检察院的职权,如果检察院同意抗诉,上级法院才会审理刑事部分”。
关于本案的刑事部分,界面新闻从芦海强处获悉,成都市检察院已经表示,不会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抗诉。
“在判决后10日内如果检察院不抗诉、被告人不诉,刑事判决10日后就会发生法律效力,”陈逢逢说,“川师大杀人案是9月6日口头宣判,9月11日领到判决书,具体上诉期限的计算是以领到书面判决书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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