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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5日22:36 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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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的开头是这样的——


2017年5月9日,王菊(化名)与未婚夫前往未婚夫户籍所在地的三亚市民政局准备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王菊,早在17年前的2000年12月12日她就已经和一名叫侯大元(化名)的台湾籍男子登记结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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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鬼?!嫁给台湾男?男友听到之后的表情可以想象……


王菊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结婚”了。王菊多次与登记部门海口市民政局沟通,希望能撤销这桩离奇的婚姻,但遭到其拒绝,引发诉讼。


庭审中,原告王菊认为,由于海口市民政局疏忽大意,没有尽审慎核查义务,致使他人假冒本人身份证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其具体行政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侵犯了王菊的合法权益,造成王菊无法办理合法婚姻登记,据此主张撤销被告于2000年12月12日颁发的“王菊”与侯大元的涉外婚姻登记证,并赔礼道歉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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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海口市民政局则称其不具有审查申请人提交材料真伪的能力,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只要申请人在申请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且自愿结婚,被告就应当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在侯大元、“王菊”的婚姻登记过程中,原告已提交了婚姻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也进行了核实,并要求他们就其提供的资料作出真实有效的声明保证,经确认双方符合涉台婚姻登记有关条件,且自愿结婚后,被告为双方办理了登记证。故婚姻登记处在办理二人的婚姻登记过程中程序合法、有效,所发出的婚姻登记证书也合法有效。同时,被告在该婚姻登记的行政行为中不存在过错,并未造成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严重后果。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案外人违反规定,冒充原告王菊,在没有出具本人真实的身份资料情况下与第三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作了虚假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被告海口市民政局在为“王菊”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未核实并发现其提供的虚假材料,只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作出的登记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该婚姻登记行为不合法,依法应予以纠正。


此外,对原告王菊提出的要求被告海口市民政局赔礼道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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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法院遂依法当庭判决撤销海口市民政局作出的王菊与台湾籍男子侯大元的《涉外婚姻登记证》,驳回原告王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被告海口市民政局并未表示是否上诉。


来源: 南国都市报 记者 何慧蓉 通讯员 宋秋婷

编辑: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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