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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08:55 华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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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本月正式实施,收取餐位费等行为被禁止

被收8元餐位费,长沙食客状告店家

记者调查:多数餐馆仍在收餐位费 省工商局:可当场拒付,拨12315投诉举报

10月8日,顾客在餐馆就餐后被收取餐位费。 记者 朱蓉 摄

一元、两元、三五元……本月起,这笔虽然不多,却一直饱受争议的餐位费本应随着新版《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下称新《条例》)的正式实施成为过去,但目前,长沙却仍有不少餐饮企业在违规收取。

10月8日,因与其他3位友人在食在不一样金茂览秀城店就餐时被收取8元餐位费,市民柳女士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餐位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0月9日,岳麓区法院正式立案受理此次诉讼。

三湘都市报记者在长沙市场走访时发现,大部分餐馆仍在收取已被明令禁止的餐位费,另有部分餐馆店内甚至无符合卫生条件的自有餐具提供。

■记者 朱蓉 实习生 钟凤清 唐云峰

事件

被违规收取8元餐位费,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国庆假期带着孩子与朋友一起去吃饭,在买单时发现小票上标注有餐位费,4人共计收取8元。”10月10日,柳女士对三湘都市报记者表示,因为之前读报时了解到“十一”之后不可收取餐位费,因此在付款时进行了强调,但食在不一样金茂览秀城店的服务员依然收取了这笔费用。

在柳女士展示的食在不一样的菜单照片中,记者看到,在菜单底部明确标注“本店用餐,餐位费2元/位”。而在柳女士提供的消费账单截图上,记者也看到,有一项条目为“餐位费2元/位,4人”字样。此外,据记者了解,柳女士就餐的这家食在不一样餐厅,其茶位费仅为使用餐具的费用,米饭、纸巾仍需另付。

柳女士说,“消费者个人可能并不觉得每人2元的餐位费贵,但是对于餐饮企业而言,每天前来消费的顾客较多,就会形成一笔较大的收入。”她告诉记者,之所以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希望能够以此来让更多消费者知晓不需支付餐位费,让大家能够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年10月1日,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新增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餐饮业经营者应当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

调查

餐位费还在收,部分餐馆不提供免费卫生餐具

对于本月刚刚实施的《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长沙的餐饮商家的知晓程度究竟如何?为此,三湘都市报记者对餐馆进行了随机走访。

10月10日上午,记者来到开福寺附近的集雅园素食主义餐厅。该餐厅服务员称,店内消费收取1元餐位费,其中包括茶水费和餐具使用费两项内容。当被问及是否知道餐位费不可继续收取时,该名服务员表示,“由于是9月底新开的店,对此并不知情。”

三湘都市报记者发现,仍在收取餐位费、茶位费的餐馆并不是个例。一位顾客提供的10月8日在沁香居消费的账单上,就列有餐位费一项。

在芙蓉中路上的悦来湘海鲜餐厅,店内服务员表示,收取2元的餐位费,不同的是其包含的服务为茶水和米饭。而与之相邻的湘菜人家、人民公社大食堂等餐馆内,则收取1元的餐位费以使用付费消毒餐具。店内服务员还强调,如果消费者不选择付1元使用消毒餐具,店内将不额外提供可以使用的餐具。

也有不少餐馆虽然不收取“餐位费”,但收“茶位费”。当记者到达华创国际广场的十八碗浏阳蒸菜馆时正是饭点,店内有不少正在用餐的顾客。刚一进门,服务员便从蒸锅内取出热气腾腾的餐具。该店服务员告诉记者,“店内不收取餐位费,但收取1元的茶位费,茶位费包括消费者在店内使用的餐具和饮用水的成本。”而与其临近的有搞头餐厅,也同样收取茶位费,价格为3元。

有意思的是,当记者以消费者身份与十八碗浏阳蒸菜馆店长就新版消保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询问时,该店长表示,“如今餐饮行业竞争大,开销也很大,碗要人工洗,又要消毒,是有成本的。”

采访中,几乎所有的商家都对新《条例》中关于“不得收取餐位费”以及“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餐具”等相关规定并不知情。

说法

可当场拒付餐位费

尽管新《条例》中对餐位费和消毒餐具等相关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据三湘都市报记者的调查情况来看,和柳女士一样,在消费中被商家收取餐位费等情况并不鲜见。

对此,柳女士的代理律师湖南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应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来履行义务。当新《条例》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后,根据其中的相关规定,商家便不可再继续收取餐位费。“这笔餐位费实际上是无需支付的,很多消费者并不清楚自己的权益在无形中受到了侵害”。

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张国平也对三湘都市报记者表示,根据新《条例》的相关规定,省内餐饮商家收取餐位费的行为已属违规,“如果消费者拒绝使用需付费的消毒餐具,商家有免费为消费者提供有卫生保障餐具的义务,如果商家无法提供,那么这笔费用应由商家承担。”

他同时强调,如消费者被餐饮企业要求另付“餐位费”,可当场拒付,“消费者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另外关于茶水费、米饭等其他名目的费用,张国平也表示,商家需在消费者进行消费前明确告知属于“有偿服务”或“无偿服务”,消费者可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是否进行该笔消费。

关注

网络交易评价服务

需中立、公正、客观

近日,省工商局副局长李沐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对新《条例》进行解读时表示,新《条例》加强了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的规范,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此外,还规定为网络交易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坚持中立、公正、客观原则,通过合法途径采集信用信息,不得任意调整信用级别或者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其他途径。

金融产品信披

不得夸大产品收益

另一值得关注的内容是,新《条例》还规范金融产品经营者信息披露行为。针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消费者遇到的具体问题,新《条例》规定,金融产品经营者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信息保护

禁止透露消费者信息

新《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它将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学历、职业、肖像、指纹、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联系方式、健康状况、消费记录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新《条例》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明确经营者的义务还需要包括: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通知消费者。

7日无理由退货

签收次日起算

新《条例》立足当前消费环境,细化了7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向经营者发出退货通知。而“7日”,将从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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